像盧作孚先生所說的話,“因為農業民族的經濟單位,非常簡單,隻需要一個家庭;所以農業民族的社會生活,就是家庭生活”。像馮友蘭先生所說的話,“在未經產業革命底地方,無論是東方是西方,生產方法都是以家為本位;因而其社會製度道德標準,亦必以家庭為本,或從家庭倫理類推之”。如此一類底見解,顯然出於臆測,於事實都不大合底。
十二.基爾特製度
在上述鄉村各種作坊之外,十一世紀下半期有集中底工商業起來,漸發達於各都市間。這些工商業者,亦都是集團生活,直至十七八世紀乃先後解體,而為近代自由製度所替代。這在英語名為基爾特Guild,中譯為同業公會,或行會。它一麵為自願底組織,一麵有合法底權力。它一麵照顧消費者之公眾利益,一麵基於生產者自身的要求。內容詳情此不及述;但其幹涉之強,團結之固,從下列記載可以概見:
政府按照各不同職業來把工匠們組成諸集團,以實行其對都市工業的管理。每一團體有權利保持它所屬之某門職業給其會員。因此,本質上這是些特權底團體,建立在排他主義與保護政策之上。
雖然它所享有之自治權與其在政治上之勢力,各地方差異很大,但其經濟組織之基本性質,則全歐洲是一樣底。其基本目的是保護工匠不僅不受外麵的競爭,且使他們不受同行的競爭。它把都市市場絕對為自己工匠保持著,對外來商品封閉著,同時還監督不使同業底人用報害旁人而致富。於是逐漸發展出來,由許多極細密規則所構成底一套管理技術,對於一切會員都嚴格適用。例如:規定工作時間,售價與工資;禁止任何種廣告;決定每一作坊中所使用的工具及工人,及早指派人員來作精心詳細地檢查監督。任何人都不許使用較之別人生產更迅速與更廉價底方法,以致妨害別人。(中略)都市的嚴峻管理,使潦草從事底工藝為不可能,使工料中攙假亦一樣困難。對於欺詐或甚至無意之疏忽,亦施嚴懲。工匠不僅需服從市政人員常規統治,且需服從公眾之支配。市政人員有權在白天或夜晚來到他作坊檢查;為了使公眾便於監視,工匠必須在窗前工作。
業會幾恒預聞市政;其自身亦為一小政府,有選舉之職員,有自治之章程,有金庫,有裁決爭議之法庭。
還有一個佐證,見於甄克斯《社會通詮》:
所最怪者,則古商賈行社(基爾特)所有之執抵權利,行於中葉。假如有倫敦商,負白明罕商債,不以時遠。設於時,倫有他商在白明罕者,則執其貨以抵前負;以其同行社故。(見原書國家刑法權分第十一)。
這是說,如其你我兩家同在甲埠一個業會,我在乙埠欠他家債,你的貨物到乙埠卻會被他扣來作抵,視你我如一家。那麼,當時一個同業公會組織之密且強,事實豈不甚明。
十三.城市自主
古代希臘羅馬文化皆以城市為中心;近代文明更是著名底“都市文明”;隻有中古不是。但中古(自五世紀至十五世紀)後半期即十一世紀末期十二世紀初期,工商業和城市逐漸複興;便由此以過渡到近代了。
工商業和城市之複興,在色彩上,亦在事實上,為一種對中古封建文化之反攻,以至將其顛覆為止。這種反攻勢力之本身,便是“自由空氣”。如史家所說,工商家人多是從封土中逃出者或解放者;城市之興起,都是對封建諸侯之和平底或武力底反抗。其職業組織,便是基爾特;其地方組織,便是城市自治體。亦可以說,基爾特是一經濟組織,自主城市是籠罩於其上底政治組織。他們都是“自由人”,為一嶄新階級。但他們必須結成一強大團體,始得自存,始能反攻而達成其任務。
不過在團體上說,基爾特對內之幹涉較強,自主城市對外之抵抗較強。二者同為集團生活之好例,後者更為進步底團體生活之導源。
城市複興之初,各地莫不趨向自主(大抵皆先備城防,特設司法)。其後來成就則等差不齊。極盛時期,有些城市儼同一個獨立國家,有主權,有軍隊,對內施行統治,對外宣戰媾和。他們不獨講求內政,並且講求外交。據說今日國際間一些外交方式和技術,還是沿自那時底。臨末入於近代初期,各民族國家(英、法、德、意等)一個一個成立,許多城市先後並合在內,而保有一種地方自治。如日耳曼境內漢堡等三個都市,則遲至十九世紀初乃並入德國。
假若除去初興和臨末不論,中間至少約四百年,為這些數不清底城邦與封建諸侯相爭,又彼此間爭鋒之時。中古歐洲千餘年擾攘,其後半期當以此為有力因素。近代西洋人的國家意識及其愛國心情,首先就從這範圍較小而親切確實底地方,培養起來。特別是他們的政治能力(組織國家底能力)都在這裏養成。
十四.何謂集團生活
我們不惜詞費來敘述歐洲中世社會,意在對照出中國社會之缺乏集團生活,並指出社會演進上中國所循路線之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