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種鄉自治,除納錢糧外,幾與地方官府全無交涉(訟獄極少)。竊意國內具此規模者,尚所在多有。雖其間亦恒視得人與否為成績之等差;然大體蓋相去不遠。此蓋宗法社會蛻餘之遺影,以極自然底互助精神,作簡單合理之組織,其於中國全社會之生存及發度,益有極重大之關係。
不錯,是有極重大之關係:中國社會之生存發展得力於此,而短處亦在此。其社會生存無假外力統治,而自有秩序;其發展是自然之平麵發展。不知其所阻止;而非以侵略形成立體,前途或有所限者。短處在其自治隻能行之於小範圍(通常五百戶左右),到一千五百戶或一萬人口以上,怕就不行。日常生活之經營,仍各自為謀,團體作用止於在消極方麵為補充救濟;還說不到團體組織之積極地運用。這是未經過中古式集團鍛煉,亦未經近代產業發達後之文化增高,而萌露了近代式自治者。它不是真正底集團生活,亦非複人類古初之宗法社會,乃是我所謂“倫理本位底社會”——中國特有底一種社會。
十六.中國民族性的缺點
集體生活之於中國人,從宗教、政治、經濟各方麵來看,我們固不能否認其形跡之有;然其缺乏,是嚴重底。此其缺乏之嚴重,在民族品性NationalCharacteristics的缺點上充分見出。
一切優劣長短必藉比較而見。中國民族性的缺點,亦在其與西洋人發生比較競爭以後,大為顯露。在這些缺點中,最為人所嚴重指斥者,有如:
(一)不講公德、缺乏國家觀念、自私心重;
(二)缺乏紀律習慣、公共場所沒有秩序;
(三)缺乏組織能力,如一盤散沙;
(四)好徇人情,缺乏法治精神。
其實全是中國人過去缺乏集體生活鍛煉,自然應有底結果,毫無可怪之處。
試分別說之如次——
先以徇情與執法之不同來說。在大團體中一個辦公機關,應付眾人,處理百事,隻有訂出條文而拘守之,無論什麼人來一律看待。然後乃少費話,免糾紛,公事進行得快,而秩序以立,群情以安。其中雖不免忽略個別情形,而強不齊以為齊,竟致不洽情不中理者。卻是不如此,大事小事都將辦不走。法治之必要即在此。然而在家庭之間,就不然了。一家之中,老少、尊卑、男女、壯弱,其個別情形彰然在目;既無應付眾人之煩,正可就事論事,隨其所宜。更且以朝夕同處,一切隱微曲折彼此無不瞭然相喻,勢難抹殺不顧:而相親如骨肉,相需如手足,亦必求其細膩慰帖,乃得關係圓滿,生活順暢。此時無所用其法治,抑且非法所能治。雖不必名為徇情,而凡所斟酌卻莫非情致不同。
徇情底問題,是在大家族或家族中乃發生底。此因其一麵範圍漸大,人數漸眾,頗非隨便應付得了,漸有用法之必要;另一麵則親疏厚薄,其間自有差別,難於舍人情而專用法。中國人的生活,既一向欹重於家庭家族,至現在方且轉趨於超家庭家族底集團,“因親及親因友及友”其路仍熟,所以遇事總喜托人情。你若說“公事公辦”,他便說你“打官話”。法治不立,各圖僥幸,秩序紊亂,群情不安。當然就痛感到缺乏法治精神是民族品性一大缺點,而深為時論所詬病了。
次說缺乏組織能力底問題。此所謂組織能力,即指如何作團體一份子的能力:其要素為對於團體之牢韌底向心力,和耐煩商量著往前進行的精神。有人說“中國人不是自暴自棄,就是自尊自大:他或者不要發言權不要監督權乃至不要自由權,作一個順民亦可以,或者就是想要作皇帝底,乃至想給他皇帝以不作底”,此種情形,到處可見。例如近幾十年自有“有限責任股份公司”以來,往往都是極少底幾個人把持其事,多數股東不聞不問,聽受支配。能夠分到股息,心滿意足;虧損幹淨,自認晦氣。除非蓄意搗亂,鮮有考究內情查問賬目底。又如民國七八年以來各地的學生會,其中熱心高興底廢寢忘食,真可犧牲一切;但事情必須由他作主。假如他的主張行不去,他的意見沒人聽,馬上心灰意懶,好歹不問了。賭起氣來,鬧到分裂散夥亦可以;相持不下,將團體之事擺起來不進行亦可以。又如鄉鎮地方之事,由地方官以命令行之,大家聽從沒有話說;或一向由一二領袖作主,亦可行得通。若一旦地方官好意召集眾人,將某問題付之公議解決,往往就議論紛紜意見歧出,商量不到一處,事情反而辦不動。此時即再下命令,強製他們如何作,亦不願聽。總之,或者受人支配作一個順民,或者就作皇帝,要眾人都聽他的;互相商量大家合作,他卻不會。凡此種種,例證甚多。當其不耐煩商量合作,就暴露他對於團體沒有牢韌底向心力,所謂“一盤散沙”,所謂“沒有三人以上底團體,沒有五分鍾的熱氣”,即指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