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節(1 / 3)

經驗來談,而且也就存在論上的領會來談,存在之解釋也首先依循世內存在者的存在製訂方向。於是首先上到手頭的東西的存在被跳過去了,存在者首先被理解為現成物〔res〕的網絡。存在得到了實在的意義。存在的基本規定性成了實體性。同存在之領會的這種錯置相應,對此在的存在論領會也退回到這種存在概念的視野上。此在也像別的存在者一樣乃是實在現成的。於是一般的存在得到了實在的意義。因而,在存在論問題的提法中,實在的概念具有特殊的優越地位。這種優越地位錯置了通向對此在進行天然的生存論分析的道路,它甚至已經錯置了投向世內首先上手的東西的存在的眼光,最終把一般關於存在的問題的提法都迫向歧途。從實在的角度著眼,存在的其餘樣式都被消極地、從反麵予以規定。

所以,我們不僅必須把此在的分析,而且還要把一般存在的意義問題的研究從片麵依循實在意義上的存在的方向上扭轉回來。須得證明:實在不僅隻是種種存在方式中的一種,並且,它在存在論上對此在、世界和上手狀態還有某種淵源聯係。這一證明要求我們徹底討論實在問題,討一論該問題的條件及界限。

在“實在問題”這個題目下麵混雜著種種不同的問題:1.所謂“超越於意識的”存在者究竟是否存誇;2.是否能夠充分證明“外部世界”的這種實在性;3.如果實在者是實在的,那麼在何種程度上可以就其自在來認識這個存在者;4.這個存在者的意義,即實在,究意意味著什麼。從基礎存在論問題著眼,實在問題的討論可以分下麵三個層次來進行:a.實在作為存在的問題和“外部世界”的可證明性問題,b.實在作為存在論問題,c.實在與操心。

a.實在作為存在的問題和“外部世界”的可證明性問題

在上述諸實在問題的順序中,那個存在論的問題,即實在究竟意味著什麼這一問題,是首要問題。不過,隻要純存在論的提問方式和研究方法尚付闕如,那麼這個問題即使被明確提了出來,也必然要隱沒在“外部世界問題”的討論之中。因為隻有依循通往實在事物的適當通道,對實在的分析才是可能的。通常把握實在事物的方式迄今為止仍是直觀認識。直觀認識作為心靈活動或意識活動而“存在”。隻要自在和獨立性這類性質屬於實在,那麼同實在的意義問題連在一起的問題就有:實在事物是否可能“獨立於意識”,以及意識是否可能超越而進入實在事物的“範圍”。對實在進行充分的存在論分析的可能性依賴於:那個實在事物應當對之獨立的東西,那個應當被超越的東西,其本身的存在在何種程度上是經過澄清的。隻有這樣,才可能從存在論上把握超越活動這種存在方式。歸根到底,我們必須確保導向實在事物的本來通達方式,即決定這樣一個問題,認識究竟能不能承擔這一職能?

對實在問題進行可能的存在論提問之前需要做一些探索工作,這些工作在前麵的生存論分析中已經進行過了。那裏表明,認識是通達實在事物的一種派生途徑。實在事物本質上隻有作為世內存在者才可通達。通向世內存在者的一切途徑在存在論上都植根於此在的基本建構,都植根於在世的存在。而在世具有更為源始的操心的存在建構〔先行於自身的-已經在-世界之中的-作為寓於世內存在者的存在〕。

到底有沒有一個世界?這個世界的存在能不能被證明?若由在世界之中的此在來提這個問題——此外還有誰會提這個問題呢?——這個問題就毫無意義。何況,這個問題的含義又模棱兩可。一個含義是世界,即在之中的“何所在”;另一個含義是世內存在者的“世界”,即操勞消散於其中的“何所寓”。兩種含義混作一團,或者先就根本未加區別。然而世界本質上是呼著此在的奪在展開的,“世界”隨著世界的展開也總已經被揭示了。當然,恰恰是在實在事物這種意義上,也就是在僅僅現成的東西這種意義上,世內存在者可能還一直掩蔽著。可是,即使實在事物也隻有在已經展開的世界的基礎上才是可揭示的。也隻有在這個基礎上,實在事物才可能仍然隱而未露。人們提出了“外部世界”的“實在性”問題,卻不曾事先澄清世界現象本身。實際上,“外部世界問題”始終依循著世內存在者〔物和客體〕來製訂方向。於是,這些討論就滑進存在論上幾乎必定糾纏不清的提問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