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的存在者;但此在的存在所固有的這一“設定前提”無關乎非此在式的存在者,而隻關乎此在本身。被設為前提的真理和人們用以規定真理之在的“有”,都具有此在本身的存在方式和存在意義。我們必須“造出”真理前提,因為它隨著“我們”的存在已經是“造好的”。
我們必須把真理設為前提。作為此在的展開狀態,真理必須在,一如作為總是我的此在和這個此在,此在本身必項在。這些都屬於此在從本質上被拋入世界這一狀態。此在作為此在本身何時可曾自由決定過或有朝一日將能決定:它願意進入“此在”,或它不願意進入“此在”?“本來”就根本不可能洞見到為什麼存在者會是被揭示的,為什麼真理和此在必須存在。懷疑論否認“真理”存在,真理可以得到認識;它通常提出的反駁都停留在半道上。這種反駁的形式上的論據無非是指出:隻要進行判斷就已經把真理設為前提了。這就提示:“真理”屬於命題,展示就其意義而言是一種揭示。但是在這裏砂然沒有澄清:為什麼事情必然這樣?命題和真理的這種必然聯係的存在論根據何在?同樣,真理的存在方式,設定前提這一活動的意義,以及這種活動的存在論基礎〔這一存在論基礎植根於此在本身〕的意義,所有這些本身還都晦暗莫測,況且,懷疑論的反駁也沒有看到;隻要此在存在,即使沒有任何人在進行判斷,真理也已經被設為前提了。
無法反駁一個懷疑論者,一如無法“證明”真理的存在。如果真有否認真理的懷疑論者存在,那也就無須乎反駁他。隻要他存在,並就這一存在中領會了自己,他就已經在自殺的絕望中抹掉了此在,從而也抹掉了真理。因為此在本身先就不可能獲得證明,所以也就不可能來證明真理的必然性。就像無法證明有“永恒真理”一樣,也無法證明曾“有”過任何一個“實際的”懷疑論者—不管懷疑論都反駁些什麼,歸根到底它相信“有”懷疑論者。當人們嚐試用形式辯證法進攻“懷疑論”的時候,大概十分天真,還不知道懷疑論相信這一點。
所以,人們在提出真理的存在問題和把真理設為前提的必然性問題的時候,就像在提出認識的本質問題時一樣,其實一著手就假設了一個“理想主體”。這種作法的或言明或未言明的動機在於這樣一種要求:哲學的課題是“先天性”〔Aprori〕,而不是“經驗事實”本身。這個要求有些道理,不過還需先奠定它的存在論基礎。再則,假設一個“理想主體”就滿足了這一要求嗎?這個理想主體不是一個甲匆捍加以理想化的主體嗎?這樣一個主體概念不會恰恰把那個僅僅是“事實上的”主體的先天性,亦即此在的先天性,交臂失之嗎?實際主體或此在同樣源始地在真理和不真中;這一規定性不屬於實際主體或此在的先天嗎?
一個“純我”的觀念和一種“一般意識”的觀念遠不包含“現實的”主觀性的先天性;所以這些觀念跳過了此在的實際狀態與存在建構的諸種存在論性質,或這些觀念根本不曾看見它們。假設一個理想化的主體並不保證此在具有基於事實的先天性〔Aprioritaet〕,一如駁回“一般意識”也並不意味著否定先天性。
主張“永恒真理”,把此在的基於現象的“理想性”同一個理想化的絕對主體混為一談,這些都是哲學問題內的長久以來仍未徹底肅清的基督教神學殘餘。
真理的存在源始地同此在相聯係。隻因為此在是由展開狀態規定的,也就是說,由領會規定的,存在這樣的東西才能被領會,存在之領會才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