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學概念的初步規定(2 / 3)

§21

在前麵我們既認思維和對象的關係是主動的,是對於某物的反思,因此思維活動的產物、普遍概念,就包含有事情的價值,亦即本質、內在實質、真理。

〔說明〕在§5裏曾提及一種舊信念認為所有對象、性質、事變的真實性,內在性,本質及一切事物所依據的實質,都不是直接地呈現在意識的前麵,也不是隨對象的最初外貌或偶然發生的印象所提供給意識的那個樣子,反之,要獲得對象的真實性質,我們必須對它進行反思。惟有通過反思才能達到這種知識。

附釋:甚至兒童也已經多少學到一些反思的能力。例如,兒童首先須學習如何把形容詞和實物名詞聯接起來。這裏他必須注意觀察並區別異同。他必須緊記一條規則,並把它應用於特殊事物。這規則不是別的,即是一普遍的東西。兒童也會使特殊東西遵循這個普遍規則。再如在生活中我們有了目的。於是我們便反複思索達到這個目的的種種方法。在這裏目的便是普遍,或指導原則。按照目的,我們便決定達到這目的的手段或工具。同樣,反思在道德生活裏也在起作用。

在這裏反思是回憶正義觀念或義務觀念,亦即回憶我們須要當作固定的規則去遵循以指導我們在當前特殊情形下的行為的普遍。這個普遍規定必須包含在我們特殊行為裏,而且是通過特殊行為可以認識的。又如在我們對自然現象的研究裏,也有反思作用在活動。例如我們觀察雷和電。這是我們所極熟習的現象,也是我們常常知覺到的事實。但人們對於單純表麵上的熟習,隻是感性的現象,總是不能滿意,而是要進一步追尋到它的後麵,要知道那究竟是怎樣一回事,要把握它的本質。因此我們便加以反思,想要知道有以異於單純現象的原因所在,並且想要知道有以異於單純外麵的內麵所在。這樣一來,我們便把現象分析成兩麵,內麵與外麵,力量與表現,原因與結果。在這裏,內麵、力量,也仍然是普遍的、有永久性的,非這一電閃或那一電閃,非這一植物或那一植物,而是在一切特殊現象中持存著的普遍。感性的東西是個別的,是變滅的;而對於其中的永久性東西,我們必須通過反思才能認識。自然所表現給我們的是個別形態和個別現象的無限量的雜多體,我們有在此雜多中尋求統一的要求。因此,我們加以比較研究,力求認識每一事物的普遍。個體生滅無常,而類則是其中持續存在的東西,而且重現在每一個體中,類的存在隻有反思才能認識。自然律也是這樣,例如關於星球運行的規律。天上的星球,今夜我們看見在這裏,明夜我們看見在那裏,這種不規則的情形,我們心中總覺得不敢於信賴,因為我們的心靈總相信一種秩序,一種簡單恒常而有普遍性的規定。心中有了這種信念,於是對這種淩亂的現象加以反思,而認識其規律,確定星球運動的普遍方式,依據這個規律,可以了解並測算星球位置的每一變動。同樣的方式,可以用來研究支配複雜萬分的人類行為的種種力量。在這一方麵,我們還是同樣相信有一普遍性的支配原則。從上麵所有這些例子裏,可以看出反思作用總是去尋求那固定的、長住的、自身規定的、統攝特殊的普遍原則。這種普遍原則就是事物的本質和真理,不是感官所能把握的。例如義務或正義就是行為的本質,而道德行為所以成為真正道德行為,即在於能符合這些有普遍性的規定。

當我們這樣規定普遍時,我們便發現普遍與它的對方形成對立。它的對方就是單純直接的、外在的和個別的東西,與間接的、內在的和普遍的東西相對立。須知普遍作為普遍並不是存在於外麵的。類作為類是不能被知覺的,星球運動的規律並不是寫在天上的。所以普遍是人所不見不聞,而隻是對精神而存在的。宗教指引我們達到一個普遍,這普遍廣包一切,為一切其他的東西所由以產生的絕對,此絕對也不是感官的對象,而隻是精神和思想的對象。

§22

經過反思,最初在感覺、直觀、表象中的內容,必有所改變,因此隻有通過以反思作為中介的改變,對象的真實本性才可呈現於意識前麵。

附釋:凡是經反思作用而產生出來的就是思維的產物。例如,梭倫為雅典人所立的法律,可說是從他自己的頭腦裏產生出來的。但反之另一方麵,我們又必須將共體〔如梭倫所立的〕這些法律,認作僅僅的主觀觀念的反麵,並且還要從這裏麵認識到事物本質的、真實的和客觀的東西。要想發現事物中的真理,單憑注意力或觀察力並不濟事,而必須發揮主觀的〔思維〕活動,以便將直接呈現在當前的東西加以形態的改變。這點初看起來似乎有些顛倒,而且好象違反尋求知識的目的。但同樣我們可以說唯有借助於反思作用去改造直接的東西,才能達到實體性的東西,這是一切時代共有的信念。到了近代才有人首先對於此點提出疑問,而堅持思維的產物和事物本身間的區別。據說,事物自身與我們對於事物自身的認識,完全是兩回事。這種將思想與事物自身截然分開的觀點,特別是康德的批判哲學所發揮出來的,與前些時代認為事情與思想相符合是不成問題的信心,正相反對。這種思想與事情的對立是近代哲學興趣的轉折點。但人類的自然信念卻不以為這種對立是真實的。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進行反思,但並未特別意識到單憑反思即可達到真理;

我們進行思考,不顧其他,隻是堅決相信思想與事情是符合的,而這種信念確是異常重要。但我們這時代有一種不健康的態度,足以引起懷疑與失望,認為我們的知識隻是一種主觀的知識,並且誤認這種主觀的知識是最後的東西。但是,真正講來,真理應是客觀的,並且應是規定一切個人信念的標準,隻要個人的信念不符合這標準,這信念便是錯誤的。反之,據近來的看法,主觀信念本身,單就其僅為主觀形式的信念而言,不管其內容如何,已經就是好的,這樣便沒有評判它的真偽的標準。——前麵我們曾說過,“人心的使命即在於認識真理”,這是人類的一個舊信念,這話還包含有一層道理,即任何對象,外在的自然和內心的本性,舉凡一切事物,其自身的真相,必然是思維所思的那樣,所以思維即在於揭示出對象的真理。哲學的任務隻在於使人類自古以來所相信於思維的性質,能得到顯明的自覺而已。所以,哲學並無新的發明,我們這裏通過我們的反思作用所提出的說法,已經是人人所直接固有的信念。

§23

反思既能揭示出事物的真實本性,而這種思維同樣也是我的活動,如是則事物的真實本性也同樣是我的精神的產物,就我作為能思的主體,就我作為我的簡單的普遍性而言的產物,也可以說是完全自己存在著的我或我的自由的產物。

〔說明〕我們常常聽見為自己思考的說法,好象這話包含有重大的意義似的。其實,沒有人能夠替別人思考,正如沒有人能夠替別人飲食一樣。所以這話是重複的。在思維內即直接包含自由,因為思想是有普遍性的活動,因而是一種抽象的自己和自己聯係,換言之,就思維的主觀性而言,乃是一個沒有規定的自在存在,但就思維的內容而言,卻又同時包含有事情及事情的各種規定。因此如果說到哲學研究上的謙遜或卑謙與驕傲,則謙遜或卑謙在於不附加任何特殊的特質或行動給主觀性,所以就內容來說,隻有思維深入於事物的實質,方能算得真思想;就形式來說,思維不是主體的私有的特殊狀態或行動,而是擺脫了一切特殊性、任何特質、情況等等抽象的自我意識,並且隻是讓普遍的東西在活動,在這種活動裏,思維隻是和一切個體相同一。在這種情形下,我們至少可以說哲學是擺脫掉驕傲了。——所以當亞裏士多德要求思想須保持一種高貴態度時,他所說的高貴性應即在於擺脫一切特殊的意見和揣測,而讓事物的實質當權。

§24

思想,按照這樣的規定,可以叫做客觀的思想,甚至那些最初在普通形式邏輯裏慣於隻當作被意識了的思維形式,也可以算作客觀的形式。因此邏輯學便與形而上學合流了。形而上學是研究思想所把握住的事物的科學,而思想是能夠表達事物的本質性的。

〔說明〕關於思想的某些形式如概念、判斷和推論與其他的形式如因果律等等的關係,隻是在邏輯學本身內才能加以研究。但現時至少有這樣多是可以清楚看見的,就是當思想對事物要形成一個概念時,這概念及其最直接的形式判斷和推論,決不會是由一些生疏的、外在的規定和關係所形成的。

反思,有如上麵所說,能深入於事物的共性,而共性本身即是概念的一個環節。說知性或理性是在世界中,同樣地說出了客觀思想所包含的相同的意義。這種說法也仍然有些不方便,因為一般的習慣總以為思想隻是屬於精神或意識的,而客觀一詞最初也隻是用來指謂非精神的東西。

附釋一:當我們說思想作為客觀思想是世界的內在本質時,似乎這樣一來就會以為自然事物也是有意識的。對此我們還會感覺一種矛盾,一方麵把思維看成事物的內在活動,一方麵又說人與自然事物的區別在於有思維。因此我們必須說自然界是一個沒有意識的思想體係,或者象謝林所說的那樣,自然是一種頑冥化的理智。為了免除誤會起見,最好用思想規定或思想範疇以代替思想一詞。——據前麵所說,邏輯的原則一般必須在思想範疇的體係中去尋求。

在這個思想範疇的體係裏,普通意義下的主觀與客觀的對立是消除了的。這裏所說的思想和思想範疇的意義,可以較確切地用古代哲學家所謂“Nous統治這世界”一語來表示。——或者用我們的說法,理性是在世界中,我們所了解的意思是說,理性是世界的靈魂,理性居住在世界中,理性構成世界的內在的、固有的、深邃的本性,或者說,理性是世界的共性。舉一個切近的例子,如我們指著某一特定的動物說:這是一個動物。動物本身是不能指出的,能指出的隻是一個特定的動物。動物本身並不存在,它是個別動物的普遍本性,而每一個存在著的動物是一個遠為具體的特定的東西,一個特殊的東西。但既是一個動物,則此一動物必從屬於其類,從屬於其共性之下,而此類或共性即構成其特定的本質。譬如,把狗的動物性去掉,則〔狗便失其為狗〕,我們就無法說出它是什麼了。任何事物莫不有一長住的內在的本性和一外在的定在。萬物生死,興滅;其本性,其共性即其類,而類是不可以單純當作各物共同之點來理解的。

思想不但構成外界事物的實體,而且構成精神性的東西的普遍實體。在人的一切直觀中都有思維。同樣,思維是〔貫穿〕在一切表象、記憶中,一般講來,在每一精神活動和在一切意誌、欲望等等之中的普遍的東西。所有這一切隻是思想進一步的特殊化或特殊形態。這種理解下的思維便與通常單純把思維能力與別的能力如直觀、表象、意誌等能力平列起來的看法,有不同的意義了。當我們把思維認為是一切自然和精神事物的真實共性時,思維便統攝這一切而成為這一切的基礎了。我們可以首先把認思維為Nous這種對思維的客觀意義的看法,和什麼是思維的主觀意義相結合。我們曾經說,人是有思想的。但同時我們又說,人是有直觀、有意誌的。就人是有思想的來說,他是一個有普遍性者,但隻有當他意識到他自身的普遍性時,他才是有思想的。

動物也是具有潛在的普遍的東西,但動物並不能意識到它自身的普遍性,而總是隻感覺到它的個別性。動物看見一個別的東西,例如它的食物或一個人。這一切在它看來,都是個別的東西。同樣,感覺所涉及的也隻是個別事物。自然界不能使它所含蘊的理性得到意識,隻有人才具有雙重的性能,是一個能意識到普遍性的普遍者。人的這種性能的最初發動,即在於當他知道他是我的時候,當我說我時,我意謂著我自己作為這個個別的始終是特定的人。其實我這裏所說出的,並沒有什麼特殊關於我自己的東西。因為每一個其他的人也仍然是一個我,當我自己稱自己為“我”時,雖然我無疑地是指這個個別的我自己,但同時我也說出了一個完全普遍的東西。因此我乃是一純粹的“自為存在”,在其中任何特殊的東西都是被否定或揚棄了的。這種自為的我,乃是意識中最後的、簡單的、純粹的東西。我們可以說:我與思維是同樣的東西,或更確定地說,我是作為能思者的思維。凡是在我的意識中的,即是為我而存在的。我是一種接受任何事物或每一事物的空曠的收容器,一切皆為我而存在,一切皆保存其自身在我中。每一個人都是諸多表象的整個世界,而所有這些表象皆埋葬在這個自我的黑夜中。由此足見我是一個抽掉了一切個別事物的普遍者,但同時一切事物又潛伏於其中。所以我不是單純抽象的普遍性,而是包含一切的普遍性。

平常我們使用這個“我”字,最初漫不覺其重要,隻有在哲學的反思裏,才將“我”當作一個考察的對象。在“我”裏麵我們才有完全純粹的思想出現。動物就不能說出一個“我”字。隻有人才能說“我”,因為隻有人才有思維。在“我”裏麵就具有各式各樣內的和外的內容,由於這種內容的性質不同,我也因而成為能感覺的我,能表象的我,有意誌的我等等。但在這一切活動中都有我,或者也可以說在這一切活動中都有思維。因此人總是在思維著的,即使當他隻在直觀的時候,他也是在思維。假如他觀察某種東西,他總是把它當作一種普遍的東西,著重其一點,把它特別提出來,以致忽略了其他部分,把它當作抽象的和普遍的東西,即使隻是在形式上是普遍的東西。

我們的表象表現出兩種情況;或者內容雖是一個經過思考的內容,而形式卻未經過思考,或者正與此相反,形式雖屬於思想,而內容則與思想不相幹。譬如,當我說,忿怒、玫瑰、希望等詞時,這些詞所包含的內容,都是我的感覺所熟習的,但我用普遍的方式,用思想的形式,把這些內容說出來。這樣一來,我就排斥了許多個別的情況,隻用普遍的語言來表達那個內容,但是那個內容卻仍然是感性的。反之,當我有上帝的表象時,這內容誠然是純思的,但形式卻是感性的,象我直接親自感覺到的上帝的形式那樣。所以在表象裏,內容不僅僅是感性的,象在直觀裏那樣,而且有著兩種情況:

或者內容是感性的,而形式卻屬於思維;或者正與此相反,內容是純思的,而形式卻又是感性的。在前種情況下,材料是外界給與的,而形式則屬於思維,在第二種情況下,思維是內容的泉源,但通過感覺的形式這內容表現為給與的東西,因此是外在地來到精神裏的。

附釋二:邏輯學是以純粹思想或純粹思維形式為研究的對象。就思想的通常意義來說,我們所表象的東西,總不僅僅是純粹的思想,因為我們總以為一種思想它的內容必定是經驗的東西。而邏輯學中所理解的思想則不然,除了屬於思維本身,和通過思維所產生的東西之外,它不能有別的內容。

所以,邏輯學中所說的思想是指純粹思想而言。所以邏輯學中所說的精神也是純粹自在的精神,亦即自由的精神,因為自由正是在他物中即是在自己本身中、自己依賴自己、自己是自己的決定者。所以思想與衝動不同。在一切衝動中,我是從一個他物,從一個外在於我的事物開始。在這裏,我們說的是依賴,不是自由。隻有當沒有外在於我的他物和不是我自己本身的對方時,我才能說是自由。那隻是被他自己的衝動所決定的自然人,並不是在自己本身內:即使他被衝動驅使,表現一些癖性,但他的意誌和意見的內容卻不是他自己的,他的自由也隻是一種形式上的自由。但當我思維時,我放棄我的主觀的特殊性,我深入於事情之中,讓思維自為地作主,倘若我參雜一些主觀意思於其中,那我就思維得很壞。

如果依前此所說,認為邏輯學是純粹思維規定的體係,那末別的部門的哲學科學,如象自然哲學和精神哲學,似乎就是應用的邏輯學,因為邏輯學是自然哲學和精神哲學中富有生氣的靈魂。其餘部門的哲學興趣,都隻在於認識在自然和精神形態中的邏輯形式,而自然或精神的形態隻是純粹思維形式的特殊的表現。譬如,我們試取推論來說,我們可以看見推論是這樣的一個規定,即特殊是普遍與個別這兩個極端結合起來的中項。這種推論的形式,就是一切事物的普遍形式。因為一切事物都是將普遍與個別結合起來的特殊。但自然軟弱無力使得它自身不能夠純粹地表述出邏輯的形式。自然所表述的軟弱無力的推論,可用磁力為例來說明。在磁針的中間或無差異點,把它的兩極結合起來,這兩極雖說彼此有差別,但直接地就被這磁針結合為一。物理學也可教我們從自然中認識到共性或本質。物理學與自然哲學的區別,隻在於自然哲學能使我們在自然事物裏意識到概念的真正形式。——由此可見邏輯學是使一切科學生氣蓬勃的精神,邏輯學中的思維規定是一些純粹的精神力量。這些思維規定就是事物內在的核心,但是它們同時又是我們常常掛在口邊上的名詞,因此又顯得是異常熟知的東西。但是這類熟知的東西往往又是我們最無所知的東西。例如,存在就是一純粹思維規定,但我們平時決沒有想到把存在或是作為考察的對象。大家平時總以為,絕對必遠在彼岸,殊不知絕對卻正在目前,是我們凡有思想的人所日用而不自知的。所有這類的思維規定大都包含在語言裏麵,所以兒童學習文法的用處,即在於使兒童不自覺地注意到人們平日思維中的種種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