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節(1 / 3)

且一一對應——三菱銀行、三井銀行、住友銀行、富士銀行、第一銀行和三和銀行。近年由於銀行不良債權問題進行了合並重組,剩下4大銀行,分別是三菱銀行、住友三井銀行、瑞惠(富士、第一)銀行和UFJ(三和)銀行。這些大型集團的成立,並非各個組成企業各自的獨立選擇,而是日本經濟部門統一的規劃所致。

大企業集團本身掌握了日本的核心資產,還能夠幹預大量集團外企業的活動,進而掌握了整個日本經濟的脈搏。它們的主要控製方式有兩種:

1.利用金融進行投資控製和利用技術優勢進行控製。金融控製是指大企業集團所控製的銀行為外部企業提供資金,戰前各個財閥銀行主要給本集團的企業融資,如今各個大集團銀行大約隻有20%的貸款是提供給下屬企業的(傘下企業),這使大量的中小企業聽命於大集團,增強了大集團的控製能力。在高度成長期,日本企業的平均自我資本隻有17%,據1993年的統計,企業的總資本中,私人股份僅占23%,個人大股東已經消失,剩下的主要集中在以金融機關為中心的法人手中。政府對金融機關實行“護送船團”的保護,並進行“窗口規製”和“窗口指導”,以統一計劃引導貸款的投向。近年由於銀行大量的呆壞帳,政府大量購買銀行股份或向銀行大量注入公的資金,事實上國有化。大企業的會長和社長,基本不擁有股份,而是由從業員逐步提拔上來的管理者,所有權和經營權徹底分離。

2.技術優勢控製是指以大企業為核心,控製大量的配件工廠、合作工廠等中小企業群。大企業不斷挑選中小企業進行間接控製,通過持股、金融援助、人員派遣等進行經營指導,特別進行質量管理等技術指導,還把它們編入自己的經營計劃。特別培養,比較典型的有日產的寶會,豐田的協豐會,三菱和川崎重工的下請協同組合等。

當然,鑒於金融資本與工業資本結合之緊密,兩種控製方式並沒有被嚴格區分,例如大集團的下屬銀行采取一種被稱為“係列One set支配”的獨特投資政策,對新興產業進行成龍配套的投資,便於係統地利用外國技術,中小企業隻是在名義上才享有經營上的獨立性。

除了內部的壟斷(或寡頭)經營外,日本對外貿的嚴格管製一直持續到今天,尤其以技術引進為甚。日本企業引進技術是需要個別申請,由外資審議會後才能獲得外彙和引進許可的。主要不是為了節約外彙,而是著眼長遠,防止成套技術引進打擊國內的自主研發能力,日本製定了如下的審查基準。

1.隻能促進不能損傷自主技術的發展;

2.技術導入不能使即存的產業秩序發生混亂;

3.技術導入不能使中小企業陷入困境;

4.技術導入的企業有其它相關技術和資金配套,能夠靈活使用導入的技術。

這些判斷基準是曖昧的,可以有多種解釋,具體負責的官員有否決權。

在大企業集團的壟斷經營下,日本的工商業和交通運輸業基本為少數聯係緊密的集團企業壟斷,剩下的隻有農業。但農業也不是市場經濟的天堂,戰後日本確實進行了農地改革,土地被無償平均分配,產生了大量的自耕農,但農民並非單獨麵對市場,而是加入農業協同組合等組織,農資的購入和農產品賣出主要通過農業協同組合進行。根據2000年的統計:農產品販賣類農業協同組合在農業相關產品貿易中占的比例為穀物96%、牛奶95%、肉類85%、蔬菜水果92%。農資購入類農業協同組合占的比例為飼料67%、肥料83%、農機具71%。這與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政策完全相反。不過日本的農業並不是賺錢的產業,主要還是作為日本這個島國的一種儲備資源,保證在國際市場動蕩,糧食進口困難的時候日本人不至於沒有東西可吃,這裏就不做過多比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