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合同概念
買賣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受領標的物並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出賣人,在合同實踐中習慣上稱之為甲方,受領標的物並支付價款的一方當事人稱為買受人,在合同實踐中習慣上稱之為乙方。買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而買賣合同是對買賣行為的規範,合同的平等自願性與商品經濟中買賣行為的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相吻合。因此,買賣合同是規範買賣行為最有效、最普遍的方式,也是市場經濟的法律基矗
2.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
(1)買賣合同是有名合同。買賣合同是合同法分則中明確規定的合同,因而屬於有名合同。買賣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買賣合同是賣方轉移財產所有權,買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是賣方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賣方不僅要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而且要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轉移所有權,這使買賣合同與也要交付標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區分開來。其次,買賣合同是買方應支付價款的合同,並且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對價。這又使買賣合同與其他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贈與合同區別開來。
(3)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出賣人與買受人互為給付,雙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又都負有相應的義務。賣方負有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於買方的義務,買方也同時負有向賣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一方的義務也正是對方的權利。因此,買賣合同是一種典型的雙務合同。
(4)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出賣人與買受人有對價關係,賣方取得價款是以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為代價的,買方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是以給付價款為代價的。買賣合同的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物質利益,都須向對方付出相應的物質利益。因此,買賣合同是典型的有償合同。
(5)買賣合同多是諾成合同。一般當事人就買賣達成合意,買賣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標的物或者價款的現實交付為成立的要件。這在有的國家的法律中是明確規定的,如法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時,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支付,買賣即告成立。但是,買賣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這樣的約定,標的物或者價款交付時,買賣合同始為成立。此時的買賣合同即為實踐合同或者稱要物合同。
(6)買賣合同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從法律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區分,既可有要式合同,又可有不要式合同,如房屋買賣須采用書麵形式,是要式合同;即時清結買賣為不要式合同,法律對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3.買賣合同的構成要素
買賣的構成,須有人、標的、行為三個要素。
人的要素指出賣人和買受人。
標的的要素指買賣標的物和價金。價金是與買賣標的物對價給付的金錢,價金的給付通常用支付一詞。
行為要素指轉移買賣標的物和支付價金。出賣人應將買賣標的物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價金。買受人支付價金隻能是金錢,不能是貨物和其他給付。給付金錢之外的物,為互易合同,以勞務為對待給付,為雇用、承攬、委托等合同,而不是買賣。
4.買賣合同的種類
買賣合同除可按合同一般標準分類外,依其特點,還可有多種分類。
(1)一般買賣和特種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