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買賣有無特殊的方式,可分為一般買賣和特種買賣。試驗買賣、分期付款買賣、憑樣品買賣、買回買賣、拍賣、標賣等有特殊方式的買賣為特種買賣,除此之外無特殊方式的買賣為一般買賣。
(2)特定物買賣與種類物買賣。
按照買賣標的物是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可分為特定物買賣和種類物買賣。買賣標的物是特定物的,為特定物買賣。買賣標的物是種類物的,為種類物買賣。種類物買賣有瑕疵的,可以更換種類物。
(3)批發買賣與零售買賣。
按照銷售的數量可分為批發買賣和零售買賣。批發買賣簡稱批發,指批量銷售。批發可以是批發商將貨物銷售給另一批發商或者零售商,也可以是批發商或者零售商將貨物批量銷售給個人或者單位。零售買賣簡稱零售,指零散銷售,是零售商將貨物單個、少量銷售給個人或者單位。
(4)即時買賣和非即時買賣。
按照買賣能否即時清結,可分為即時買賣和非即時買賣。即時買賣指當事人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即將買賣標的物與價金對交,即時清結。非即時買賣指當事人在買賣合同成立時非即時清結,待日後履行。
非即時買賣又有預約買賣、賒欠買賣等多種劃分。預約買賣指買賣成立時買受人先支付預付款,出賣人日後交付貨物的買賣。這種買賣從出賣人角度稱預售,從買受人角度稱訂購。預約買賣同買賣預約不同。預約買賣的買賣關係業已成立,而買賣預約僅是一種預約,買賣合同並未成立,買受人沒有支付價金。賒欠買賣指買賣成立時出賣人先交付買賣標的物,買受人日後一次支付價金的買賣。賒欠買賣從出賣人角度稱賒售,從買受人角度稱賒購。
(5)一時買賣與連續交易買賣。
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買賣是否以一次完結為標準,可分為一時買賣與連續交易買賣。
一時買賣是指當事人雙方僅進行一次交易即結束雙方之間的買賣關係的買賣,即使雙方之間有多次交易,每次交易也都是單獨的,而無連續性。
連續交易的買賣是指當事人雙方於一定的期限內,賣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供給買方某種物品,買方按照一定標準支付價款的買賣,雙方之間的每次交易都是有關聯的。
(6)自由買賣與競價買賣。
按照是否采用競爭的方法進行買賣,可分為自由買賣和競價買賣。未采用競爭方法買賣的,為自由買賣。采用競爭方法買賣的,為競價買賣,如拍賣。
5.買賣合同一般應規定的內容及注意要點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應以營業執照名稱為準,自然人就以居民身份證上的名字為準);
(2)標的(應寫全稱,寫具體,不能簡寫,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要寫具體);
(3)數量(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4)價款或者報酬(由雙方協商決定);
(5)質量(產品的質量標準,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標準的要按企業標準簽訂,當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雙方協商簽訂);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應有明確規定;
(7)違約責任(按經濟合同法規定);
(8)解決爭議的方法(可寫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由法院解決)。
另外還可以規定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