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4)(1 / 3)

3.影視劇本出版、發表取得所得的規定

(1)影視劇本作為文學創作而在書報雜誌上出版、發表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電影文學劇本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6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關於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規定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但是,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特許權主要涉及以下四種權利:

(1)專利權。是指由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專利申請人在一定時期內對其發明創造獨自享有的使用和轉讓的權利。

(2)商標權。是指商標注冊人依法取得的獨自享有對其注冊商標專門在某類商品或產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稱或圖案的權利。

(3)著作權。即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主要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善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

(4)非專利技術。是指未申請專利權的處於秘密狀態的先進技術或各種訣竅。

2.個人取得專利賠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專利的所有者,因其該項專利權被使用而取得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款者代扣代繳。

3.關於拍賣文稿所得的征稅問題

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影視演職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1)電影製片廠買斷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給作者的報酬,屬於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劇本使用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對於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製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7 利息、股息、紅利

1.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規定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紅利、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一般是指個人因擁有債權而獲得的利息所得,包括存款、貸款利息和債券信息。股息、紅利是指個人因擁有股權而獲得的所得,其中股息是指股份公司按一定的股息率和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數分派給股東的每股息金;紅利是指股份公司分配給股東的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

2.依法征稅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自實施以來,一些地區出於種種考慮,超越權限規定股份製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和企業債券利息以及企事業單位集資利息扣除同期銀行儲蓄存款利息後征收個人所得稅。為統一稅收政策,嚴格執法,保證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稅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地自定的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凡與個人所得稅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不得再擅自減免稅。

3.企業改組改製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餘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聯想集團改製員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1)該公司職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不宜比照國稅發[2000]60號文的規定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理由是:

[1]兩者的前提不同。國稅發[2000]60號文規定暫緩征稅的前提,是集體所有製企業改製為股份合作製,而聯想集團改製不符合這一前提。

[2]兩者的分配方式不同。國稅發[2000]60號文規定暫緩征稅的分配方式,是在企業改製時將企業的所有資產一次量化給職工個人,而聯想集團僅是分配曆年留存的勞動分紅。

(2)聯想集團控股公司的做法,實際上是將多年留存在企業應分未分的勞動分紅在職工之間進行了分配,職工個人再將分得的部分用於購買企業的國有股權。

(3)根據前述事實及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對聯想集團控股公司職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聯想集團控股公司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