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5)(1 / 3)

2.財產轉讓所得

(1)關於財產轉讓所得的規定。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在現實生活中,個人進行的財產轉讓主要是個人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財產轉讓實際上是一種買賣行為,當事人雙方通過簽訂、履行財產轉讓合同,形成財產買賣的法律關係,使出讓財產的個人從對方取得價款(收入)或其他經濟利益。對個人取得的各項財產轉讓所得,除股票轉讓所得外,都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2)關於如何確定轉讓債權財產原值的問題。

轉讓債權,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應予減除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即以納稅人購進的同一種類債券買入價和買進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總和,除以納稅人購進的該種類債券數量之和,乘以納稅人賣出的該種類債券數量,再加上賣出的該種類債券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用公式表示為:

一次賣出某一種類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入價和費用=納稅人購進的該種類債券買入價和買進過程中交納的稅費總和/納稅人購進的該種類債券總數量×一次賣出的該種類債券的數量+賣出該種類債券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3)華僑轉讓房產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

考慮到有些華僑轉讓自有房產時,因購買時間較早(有些是解放前購買的),難以提供購買房產時所支付價款的有關憑證,或雖能提供有關憑證,但因當時使用的貨幣價值不同,目前審核確定房價也很困難的實際情況,故對此類房屋轉讓時的價值,可由當地房管部門進行重估,並經稅務部門審核同意後,對其取得的收入扣除重估房價後的差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4)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

[1]關於股票(股權)轉讓收益。

外籍個人轉讓所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發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淨收益暫免征收所得稅。

外籍個人轉讓其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取得的超出其出資額的部分的轉讓收益,仍應按規定,依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關於股息所得。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5)個人轉讓汽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劉某等6人於2005年6月合股集資購買大客車一輛並將該車轉讓給某汽車運輸公司從事營運。三年轉讓期滿後,該車的所有權、營運權、線路牌等均歸汽車運輸公司所有。上述交易屬於財產轉讓。劉某等6人獲得的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

[1]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

[2]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取得的轉讓建築物等財產性質的其他補償費收入,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的“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7)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征稅問題。

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對企業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債券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8)轉租淺海灘塗使用權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河北省秦皇島市××鎮村民丁某於1996年與村委會簽訂了承包合同,承包部分淺海灘塗,用於海產養殖,承包期為10年。其後,丁某又將其承包的海灘轉租給薑某,另外將原海灘的一切設施和剩餘的海產品作價一並轉讓給薑某。關於丁某轉租灘塗使用權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個人轉租灘塗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每年實際上交村委會的承包費可以在稅前扣除;同時,個人一並轉讓原海灘的設施和剩餘海產品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9)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因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下列原則確定:個人出售除已購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麵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麵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後的餘額。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或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製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職工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售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後一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個人出售現住房後一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個人出售現住房後一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