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優惠(3)(1 / 3)

22.舉報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免稅

稅務機關對舉報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有功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並嚴格為其保密。舉報人取得的獎金收入,依照有關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3.股權分置試點改革的稅收政策問題

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股權分置試點改革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規定如下:

(1)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

(2)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上述規定自文發布之日(2005年6月13日)起開始執行。

【例】國家稅務總局的青年幹部小韓在2005年機關年度公務員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級,受到嘉獎,獲得一筆獎金。那麼,小韓的這筆獎金是否可以免稅?

分析:雖然小韓取得的獎金是由國務院部級單位發放的,但是,由於該筆獎金不屬於稅法所列的免稅獎金範圍,所以小韓的這筆獎金應視同工薪所得,按照一次性發放獎金的征稅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馬克先生為法國駐我國某市領事館的領事,其在中國工作期間,撰寫了一些介紹中國與法國交往曆史的著作,該作品在中國發表後獲得了一筆稿費。那麼,該筆稿費所得是否能夠免稅?

分析:《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說的免稅所得,主要是指與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任職有關的各項所得。該先生取得的稿費所得不屬於免稅範圍,因此不能免稅,應按照稿酬所得項目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5.2 個人所得稅的減稅

1.減稅的具體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根據國稅函[1999]329號文件規定,經批準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於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薪所得、個體工商業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他所得不屬於減征照顧範圍。

(3)稿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

(4)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政策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2.減稅的審批程序

申報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由本人提出書麵申請,填報“減免稅申請報告”,並附有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初審,市局複審,再報省地稅局批準後,方可減稅。“減免稅報告”一式三份,批複後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各存一份。

5.3 個人所得稅的捐贈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按稅法規定可予以扣除,這對納稅人或捐贈人而言,實際上也是一種稅收優惠。

1.一般規定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稅法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有關捐贈扣除的具體規定

(1)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並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主要從事興辦資助有利於解決人口問題的社會公益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