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1)(1 / 3)

6.1 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算

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包括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以及其他的一些計稅方法等。

1.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1)一般規定。

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法定費用扣除額(1600元或1600元+3200元)

(2)附加減除費用。

[1]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彙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

這裏所說的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規定數額的費用3200元。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1600元-3200元

[2]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稅法規定,對下列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允許在扣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些人員包括:

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財政部確定的其他人員。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參照這一規定執行。

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對遠洋運輸船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考慮到遠洋運輸具有跨國流動的特性,對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扣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準予再扣除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於船員的夥食費統一用於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3)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銜接問題。

[1]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某單位於2005年12月28日向一員工發放當年12月份的工資1300元,並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在2006年1月5日繳入國庫。由於該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的時間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應適用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扣繳個人所得稅25元。

【例】該單位又於2006年1月9日向該員工發放2006年1月份的工資1400元,按照規定,這筆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費用1600元,因此,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2006年1月12日該單位再向該員工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5000元,由於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1600元(隻有14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1600元之間的差額後,其餘額按照稅法規定的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此,單位在發放這筆年終一次性獎金時,應扣繳個人所得稅240元。其計算過程為:

應納稅所得額=5000-(1600-1400)=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