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當月王先生的工資收入超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首先需尋找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故按24000÷12=1200在稅率表中找出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其應納稅額為:
24000×10%-25=2375(元)
全年應納稅額合計:
(385×8)+(3305×4)+2375=18675(元)
(3)取消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分期納稅審批的後續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009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有困難的,可以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算納稅。取消上述批準後,個人取得上述收入,如果數額較大,可由個人自行選擇,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在納稅申報時應做出說明。個人就上述計算納稅期限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4)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稅款的計征辦法。
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將納稅義務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含稅收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1]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2]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1]中的稅率,是指不含稅所得按不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以及相對應的速算扣除數;公式[2]中的適用稅率,是指應納稅所得額按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例】某公司支付其職員賈先生2006年1月份的薪金5000元,並為其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於賈先生的薪金收入為不含稅收入,應換算為含稅收入,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含稅收入)=5000-1600-3751-20%=3781.25(元)
應納稅額=3781.25×20%=756.25(元)
這就是說,雇主發給雇員賈先生稅後所得5000元,要為其負擔756.25元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因此,賈某的含稅收入為:
5000+756.25=5756.25(元)
6.2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算
1.稅法的基本規定
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六、九條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地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辦法
(1)凡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戶,均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計算並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體戶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據此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3)個體戶的收入總額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4)個體戶的各項收入應當按權責發生製原則確定。
(5)成本、費用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損失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6)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等直接材料和發生的商品進價成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折舊費、修理費、水電費、差旅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給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