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3)(1 / 3)

(37)固定資產折舊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計算提取。

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產年折舊率=1-5%(殘值率)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月折舊率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計算公式如下:

單位裏程(每工作小時)折舊額=原價―殘值總行駛裏程(總工作小時)

(38)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備的物資為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在產品、外購商品、自製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應按實際成本計價。領用或發出存貨的核算,原則上采用加權平均法。

(39)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為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按照取得的實際成本為準。具體是:

[1]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

[2]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為原價。

[3]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確定原價。

[4]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後確認。

(40)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內分期均額扣除。

作為投資或受讓的無形資產,在法律、合同和協議中規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該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扣除期限不得少於10年。

(41)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3.費用扣除標準及其他規定

(1)費用扣除標準的規定。

財稅[2006]44號規定,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現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1]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19200元/年(1600元/月)。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為19200元/年(1600元/月);從業人員的工資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l號)附件1第六條(一)修改為:“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2)關於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的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所確定的原則,對定期定額戶購置稅控收款機的購置費用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即:將購置費用直接抵扣購機當月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當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順延,直至扣完。

(3)個體工商戶需要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情況。

[1]個體工商戶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應當繳納增值稅。

繳納增值稅的個體工商戶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絕大多數個體工商戶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計算方法是:

應納增值稅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其中,銷售額為個體工商戶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款項除以(1+征收率),即由含稅價換算為不含稅價。征收率分為4%和6%兩檔。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和以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個體工商戶適用4%的征收率;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和以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個體工商戶適用6%的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