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派發紅股或轉增股本所得計稅辦法。
個人取得股份製企業以派發紅股或轉增股本形式分紅的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4]089、[1997]198號文的規定,按下述辦法計算應納稅款:
[1]股份製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以紅股的股票票麵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股份製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3]上條所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製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3)原城市信用社轉製過程中個人增股所得計稅辦法。
原城市信用社改製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以現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資產評估增值數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8]289號文規定,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城市合作銀行負責代扣代繳。
(4)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計稅辦法。
對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221號文的規定按下述辦法計算應納稅款:
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個人從證券公司股東賬戶取得的利息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9]697號文的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其開立股東賬戶的證券公司代扣代繳。
(6)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所得計稅辦法。
個人因購買鐵道部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9]738號文的規定,按下列辦法計算應納稅額:
[1]個人持有中國鐵路建設債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屬於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必須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債券持有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發行債券的單位在債券持有人兌現時代扣代繳。
(7)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計稅辦法。
私營企業將稅後利潤分配給投資者個人,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蘇地稅發[1999]010號文的規定,按下列辦法計算征稅:
[1]私營企業的稅後利潤,應按財務製度規定進行分配。屬於下述情況之一的,均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私營企業將稅後利潤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部分。
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後,應歸企業支配使用而實際用於投資者個人消費的部分。
私營企業稅後利潤未按財務製度規定進行分配,但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後認定已用於投資者個人消費的部分。
[2]私營企業在關閉、合並、分立時,應進行清產核資,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認定後,對其淨資產(所有者權益)增值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私營企業賬冊不健全,不能真實、準確反映投資者收入取得和分配情況的,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而不進行,無法確認其淨資產增值的,由主管地稅機關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計征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