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財產轉讓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例】2006年4月,王先生因應聘即將出國長期工作,故將其擁有的一輛轎車以12萬元的價格賣出。買該汽車時他共花費11萬元;賣該汽車時他又支付了過戶費等共計1200元。計算其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120000-110000-1200=8800(元)
應納稅額=8800×20%=1760(元)
7.特別規定
關於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稅法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後,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隻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1]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2]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3]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即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麵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麵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
[4]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6.8 偶然所得的計算
1.基本規定
對偶然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2.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1)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有特殊情況者除外)。
(2)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3)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
(4)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
3.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額的一般計算: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例】某人參加電視台舉辦的有獎競猜活動,一舉中獎,獲一台電腦價值5000元,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5000×20%=1000(元)
(2)社會福利募捐獎券所得應納稅額計算:
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27號文的規定,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
【例】張先生購買社會福利獎券獲得價值20000元的摩托車一輛,應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20000×20%=4000(元)
(3)有獎儲蓄中獎所得計稅辦法:
對個人參加有獎儲蓄取得的各種形式的中獎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5]098號文的規定,屬於機遇性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雖然這種中獎所得具有銀行儲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點,但對中獎個人而言,已不屬於按照國家規定利率標準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質。支付該項所得的各級銀行部門是稅法規定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在其向個人支付有獎儲蓄中獎所得時,按照“偶然所得”應稅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
(4)境外博彩所得計稅辦法:
中國公民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5]663號文的規定,應按“偶然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5)體育彩票中獎所得計稅辦法:
對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所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8]12號文的規定,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