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黃先生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2006年4月,來源於德國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0000元(折合人民幣,下同);同年8月來源於德國的利息所得30000元,德國主管稅務機關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稅款13000元。經主管稅務機關的核查,境外的完稅憑證無誤,該納稅人在德國繳納的稅款可按規定予以抵扣。
(1)計算扣除限額。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0000×(1-20%)×20%=12800(元)
利息所得=30000×20%=6000(元)
扣除限額=12800+6000=18800(元)
(2)允許抵扣稅額。由於納稅人在德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13000元小於抵扣限額18800元,故全部可予抵扣。
(3)應納稅額的計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納稅額=80000×(1-20%)×20%=12800(元)
利息所得的應納稅額=30000×20%=6000(元)
稅收抵免後的應納稅額=12800+6000-13000=5800(元)
【例】劉先生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2005年,來源於瑞典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40000元(折合人民幣,下同)和利息所得60000元,該國主管稅務機關共扣繳個人所得稅20000元。經主管稅務機關的核查,境外的完稅憑證無誤,該納稅人在瑞典繳納的稅款可按規定予以抵扣。
(1)計算抵扣限額。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40000×(1-20%)×20%=6400(元)
利息所得=60000×20%=12000(元)
扣除限額=6400+12000=18400(元)
(2)允許抵扣限額。由於納稅人在瑞典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20000元大於抵扣限額18400元,故隻可按抵扣限額予以抵扣。
(3)應納稅額的計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納稅額=40000×(1-20%)×20%=6400(元)
利息所得的應納稅額=60000×20%=12000(元)
稅收抵免後的應納稅額=6400+12000-18400=0(元)
(4)超過限額的結轉。納稅人超過抵扣限額的部分1600元,雖不能在2005年中抵扣,但是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餘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即2006~2010年。在這一時間規定之後,就不再享有補扣的權利了,其尚未抵扣完的稅款就隻能由納稅人自己負擔了。
6.10 其他所得的計稅方法
1.基本規定
對其他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
2.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額的一般計算: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2)“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所得計稅辦法:
對中國科學院院士獲得的香港實業家蔡冠深先生捐資建立的“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5]351號文規定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銀行攬儲獎金所得計稅辦法:
對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64號文的規定,應按“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個人取得無賠款優待收入應納稅額的計算:
個人取得無賠款優待收入,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蘇地稅發[1999]067號文的規定,按下列辦法計算應納稅額:
[1]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保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不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5)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些證券公司為了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通常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續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對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此類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9]627號文的規定,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證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時代扣代繳。
(6)個人參加一些單位和部門年終總結、各種慶典等活動而取得收入應納稅額的計算:
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的該項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0]57號文的規定,按照“其他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6.11 其他幾種情況應納稅額的計算
1.對兩個以上納稅義務人共同取得同一項收入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稅法規定減除費用後計算納稅。
【例】某夫婦同在科研單位工作,業餘時間共同為某單位研製一項科研項目,取得勞務報酬所得8000元,兩人均分,按照規定對兩人的收入分別減除費用,分別計算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