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時,參考類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現行價格或利率,調整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以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另外,當企業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不是公允價值的,就應當對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作出適當調整,以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④金融工具組合的公允價值取得。
金融工具組合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該組合內單項金融工具的數量與單位市場報價共同確定。
⑤存款的公允價值取得。
活期存款的公允價值,應當不低於存款人可支取時應付的金額。
通知存款的公允價值,應當不低於存款人要求支取時應付金額從可支取的第一天起進行折現的現值。
(2)不存在活躍市場時公允價值的取得程序
在此種情況下,企業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采用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應當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價格。估值技術包括參考熟悉情況並自願交易的各方最近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參照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當前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和期權定價模型等。
企業應當選擇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具體上,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麵:
①盡可能采用公共參數。
采用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時,應當盡可能使用市場參與者在金融工具定價時考慮的所有市場參數,包括無風險利率、信用風險、外彙彙率、商品價格、股價或股價指數、金融工具價格未來波動率、提前償還風險、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服務成本等,盡可能不使用與企業特定相關的參數。
②應該定期測試估值技術有效性。
企業應當定期使用沒有經過修正或重新組合的金融工具公開交易價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術,並測試該估值技術的有效性。
③正確看待交易價格。
金融工具的交易價格應當作為其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的最好證據,但有客觀證據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開交易價格更公允,或采用僅考慮公開市場參數的估值技術確定的結果更公允的,不應當采用交易價格作為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而應當采用更公允的交易價格或估值結果確定公允價值。
④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應注意的事項。
企業采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確定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應當使用合同條款和特征在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場收益率作為折現率。金融工具的條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質量、合同規定采用固定利率計息的剩餘期間、支付本金的剩餘期間以及支付時采用的貨幣等。
2.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資產或承擔的金融負債
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資產或承擔的金融負債,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其公允價值的基矗
4.7嵌入衍生工具的定義及會計處理
1.嵌入衍生工具的定義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彙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構成混合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就是一個典型的混合工具,其主合同是債券合同,嵌入衍生工具就是約定的轉換股票情況。
2.嵌入衍生工具會計處理
嵌入衍生工具根據所歸屬的混合工具是否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進行不同的會計處理:
(1)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
企業可以將混合工具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①嵌入衍生工具對混合工具的現金流量沒有重大改變。
②類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顯不應當從相關混合工具中分拆。
另外,無法在取得時或後續的資產負債表日對其進行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混合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
嵌入衍生工具相關的混合工具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該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作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
①與主合同在經濟特征及風險方麵不存在緊密關係。
②與嵌入衍生工具條件相同,單獨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義。
嵌入衍生工具按照上述規定從混合工具分拆後,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應當按照CAS22中有關規定處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應當按照其他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
4.8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處理
1.進行減值會計處理金融資產的範圍
CAS22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以上分析說明,隻有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三類金融資產需要進行減值會計處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概括為交易類金融資產)不需進行減值會計處理。此類金融資產價值變動已經記入當期損益,其中公允價值變動損失的實質與減值的會計處理是一致的。
2.進行減值會計處理的條件
需要進行減值會計處理的三類金融資產,隻有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才能進行相應的減值會計處理。這個條件就是要有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後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
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2)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
(4)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6)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 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8)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3.以攤餘成本計量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折現確定,並考慮相關擔 保物的價值(取得和出售該擔 保物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扣除)。
對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複,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後的賬麵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餘成本。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1)減值時的處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後的餘額。
(2)轉回時的會計處理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但是,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
5.其他注意事項
(1)對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即先單項、後組合)。
(2)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3)金融資產發生減值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確定減值損失時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采用的折現率作為利率計算確認。
4.9新準則和原會計準則(製度)對比表
項目新會計準則原會計準則(製度)
定義
金融工具: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衍生金融工具:指金融工具合同或其他合同,其特征:
1.該合同的價值隨利率、彙率等的變動而變動。
2.取得該合同不須進行初始淨投資,或相對很少。
3.在未來某一日結算。無
不涉及事項
1.金融資產轉移。
2.套期保值業務。
3.企業發行的權益工具。
4.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
5.其他項目(租賃、保險合同、企業合並、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交易)。無確認條件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1.部分金融工具在交易實際發生時確認,如債券投資、貸款和應收賬款等。
2.除貸款承諾、擔 保在合同實際簽訂時在表外確認以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在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後續計量
金融資產:
1.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2.持有至到期投資:攤餘成本,計提減值準備。
3.貸款和應收款項:攤餘成本,計提減值準備。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其變動計入權益,計提減值準備。
5.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需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應當按成本計量。
金融負債:
1.交易性金融負債:公允價值,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2.其他金融負債:攤餘成本。
資產減值
1.需要進行減值測試的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包括:(1)持有至到期投資;(2)貸款和應收款項;(3)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2.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減值損失=金融資產的期末賬麵價值-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按可收回金額計算)
3.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且經其交割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與按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計提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該類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
1.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貸款(不包括保戶質押貸款和委托貸款,下同)的可收回性,並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對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2.期末金融企業的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於成本的部分,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3.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含拆出資金、應收保費等,但不包括貸款的應收利息)的可收回性,並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
4.如果由於市價持續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麵價值的,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