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③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製、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範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第三類—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具體判斷標準
對比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劃分標準,如果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應該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否則,如果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就應該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另外,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①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②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③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④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另外,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也不應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第四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具體判斷標準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前述三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即非貸款和應收款項、非持有至到期投資、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4.3金融工具的確認標準:初始、後續與終止確認
1.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標準
在CAS22第四章中規定,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這是唯一的初始確認標準。
2.金融工具的終止確認標準
第一項—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
準則規定,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1)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2)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終止確認標準的核心是強調注重資產轉移的實質。可以依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來判斷。
第二項—金融負債的終止確認標準
(1)金融負債終止確認的一般規定
準則規定,金融負債的現時義務全部或部分已經解除的,才能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可以看出,金融負債終止確認代表義務的解除,從另一個角度而言,也才能帶來相應資產權限的完整。因此,CAS22也從這個角度進行了規範,即規定:企業將用於償付金融負債的資產轉入某個機構或設立信托,償付債務的現時義務仍存在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也不能終止確認轉出的資產。
(2)金融負債“替換”的確認
準則規定,企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協議,以承擔新金融負債方式替換現存金融負債,且新金融負債與現存金融負債的合同條款實質上不同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並同時確認新金融負債。同時規定,企業對現存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條款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同時將修改條款後的金融負債確認為一項新金融負債。我們將上述活動定義為金融負債“替換”。
(3)金融負債終止確認的損益處理
準則規定,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麵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另外,針對負債的回購,還規定:企業回購金融負債一部分的,應當在回購日按照繼續確認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將該金融負債整體的賬麵價值進行分配。分配給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麵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4.4金融工具會計計量
1.金融工具的初始會計計量
關於初始會計計量應采用的計量屬性,準則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
2.關於“交易費用”的會計處理
(1)交易費用概念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
(2)交易費用種類(內容)
(3)交易費用的會計處理
根據金融工具分類的不同,準則規定了不同的費用處理方法。
主要包括:
①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②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3.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
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按照不同的資產種類,規定了不同的計量屬性。但主要是以公允價值為主的。
(1)一般情況(交易類與可供出售類金融資產)
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2)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
根據準則,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兩類金融資產,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餘成本進行後續計量。
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準則中也保留了適用於曆史成本的情況,即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應當按照曆史成本計量。
4.金融負債的後續計量
(1)一般情況
準則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餘成本對金融負債進行後續計量。
(2)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與相應類別金融資產的計量屬性相對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也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結清金融負債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3)使用到曆史成本的情況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負債,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4)孰高法計量
對於不屬於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財務擔 保合同,或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並將以低於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CAS22規定,應當在初始確認後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之中的較高者進行後續計量:
①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
②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原則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後的餘額。
4.5不同類別金融工具相互轉換的會計處理
1.攤餘成本轉為公允價值的情況
是指原來采用攤餘成本計量屬性的金融資產或負債(主要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轉為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金融資產或負債(主要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包括兩種情況:
(1)持有至到期投資轉出
這種情況是指,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
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2)持有至到期投資剩餘部分的處理
本書將準則裏所描述的這種情況視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剩餘部分:該持有至到期投資大部分出售或大部分重分類轉出之後,所剩餘的部分。且該轉出不屬於CAS22中第十六條所允許的5種特殊豁免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該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剩餘部分已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餘部分也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餘部分的賬麵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總之,在以上兩種情況下,重分類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及其剩餘部分,都轉為可供出售類資產,並按後者的相應計量屬性進行計量。
2.公允價值轉為攤餘成本的情況
是指原來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金融資產或負債(主要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為攤餘成本計量屬性的金融資產或負債(主要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情形。
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或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或持有期限已超過CAS22第十六條所指“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使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再適合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時,企業可以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改按成本或攤餘成本計量,該成本或攤餘成本為重分類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或賬麵價值。與該金融資產相關、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或損失,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該金融資產有固定到期日的,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的攤餘成本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也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2)該金融資產沒有固定到期日的,仍應保留在所有者權益中,在該金融資產被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3.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處理
(1)計入當期損益
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計入所有者權益
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彙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3)與套期保值有關的情形
與套期保值有關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4.攤餘成本的後續計量處理
一般情況下,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終止確認、發生減值或攤銷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但是,當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相關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關於準則介紹的這些會計處理方法,
本書第4.9節將用為您總結。
4.6公允價值的確定標準與程序
這個準則是公允價值得到充分運用的準則之一。企業對於公允價值的運用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麵。
1.公允價值的取得程序
(1)存在活躍市場下公允價值的取得程序
依據的原則是: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應當用於確定其公允價值。
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是指易於定期從交易所、經紀商、行業協會、定價服務機構等獲得的價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實際發生的市場交易的價格。
基本步驟如下:
①在活躍市場上,企業已持有的金融資產或擬承擔的金融負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出價;企業擬購入的金融資產或已承擔的金融負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要價。
②企業持有可抵銷市場風險的資產和負債時,可采用市場中間價確定可抵銷市場風險頭寸的公允價值;同時,用出價或要價作為確定淨敞口的公允價值。淨敞口是指在某一時段內,企業持有某一投資品種的多頭頭寸與空頭頭寸不一致時,所產生的差額形成的投資敞口(淨頭寸)。
③沒有現行出價或要價時的處理。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沒有現行出價或要價的,可以采用以下程序確定公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