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CAS22)共包括8章58條內容,分別是總則、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嵌入衍生工具、金融工具確認、金融工具計量、金融資產減值、公允價值確定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定義。

整個準則的的主線可以歸納為:範圍→分類→確認與計量→公允價值。即在金融工具定義所限定的範圍內,以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照持有目的(交易意圖)進行分類為前提,分別對四類金融工具進行確認與計量。其關鍵點也正是此項準則精華之處在於—公允價值的確定。

此準則重點包括以下8個部分:

(1)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定義及特征。

(2)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四種類別及劃分標準。

(3)金融工具的確認標準:初始、後續與終止確認。

(4)金融工具的計量:初始、後續與終止計量。

(5)不同類別金融工具相互轉換的會計處理。

(6)公允價值的確定標準與程序。

(7)嵌入衍生工具的定義及會計處理。

(8)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處理。

下麵本書將就這些部分進行詳細講解。

4.1金融工具的相關定義解析

在介紹金融工具相關準則時,先有必要介紹有關的概念及名詞,這些概念和名詞在以後的章節中也會用到。

金融工具的相關定義主要在CAS22中的第一章和第八章進行規範。其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金融工具定義、衍生工具定義及特征、排除事項與例外指定。

1.金融工具等的有關定義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的下列資產:

①現金。

②持有的其他單位的權益工具(比如股權投資)。

③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應收賬款或債券投資)。

④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期權、互換)。

⑤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⑥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的下列負債:

①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②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③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④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3)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合同。

2.衍生工具定義、特征及種類

(1)定義。

衍生工具是指本準則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①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彙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與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係。

②不要求初始淨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淨投資。

③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

(2)種類。

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征的工具。

①金融遠期—即遠期合同。是指合約雙方同意在未來一定日期按一定價格交換金融資產的合約,主要由遠期外彙合約、遠期股票合約、遠期利率協議等構成。

②金融期貨—即期貨合同。是指買賣雙方在有組織的交易所內以公開競價形式達成的、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交收標準數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合約,主要由外彙期貨、利率期貨、股票指數期貨等構成。

金融期貨不同於商品期貨,商品期貨具有使用價值的特征,因而有較大的局限性。但是在采用金融工具的形式以後,無論其交易內容,還是其交易範圍,都極大地擴展了。金融期貨的出現,對於金融創新、對於世界金融市場的發展都有著重大意義。

③金融期權—是指合約雙方按約定價格在約定日期內就是否買賣某種金融工具達成的協議,主要由現貨期權、期貨期權和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等構成。

④金融互換—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條件,在約定時間內交換一定支付款項的金融交易,主要由貨幣互換和利率互換構成。

3.排除事項與例外指定

哪些不屬於此準則涉及的內容呢?

主要的排除事項與例外指定包括以下:

(1)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範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2)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範的股份支付,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3)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4)因清償預計負債獲得補償的權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5)企業合並中合並方的或有對價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

(6)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7)金融資產轉移,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8)套期保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9)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10)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11)企業發行的權益工具,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本準則不涉及企業作出的不可撤銷授信承諾(即貸款承諾)。但是,下列貸款承諾除外:

(1)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貸款承諾。

(2)能夠以現金淨額結算,或通過交換或發行其他金融工具結算的貸款承諾。

(3)以低於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

本準則不涉及按照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訂,並到期履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是,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淨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準則。

4.2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分類的主要內容

1.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依據什麼標準進行分類

CAS22中分類的標準是以企業持有某項金融資產、金融負債目的或意圖進行分類,而傳統的分類標準基本上是以簡單的長短期來劃分。

2.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具體分類情況

CAS22將初始確認時的金融資產劃分為四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概括為交易類金融資產)。

(3)貸款和應收款項。

將初始確認時的金融負債劃分為兩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概括為交易類金融負債)。

(2)其他金融負債。

3.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分類的具體判斷標準

準則中講述的是很概況性的分類情況,具體到企業應用實務中,我們還有一些具體的判斷標準。

第一類—交易類金融資產、負債的具體判斷標準

(1)交易類金融資產、負債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①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②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③屬於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 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2)指定為交易類金融資產、負債

除CAS22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即嵌入衍生工具)外,隻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①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麵不一致的情況。

②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麵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3)指定為交易類金融資產、負債的例外情況

在公允價值的確定當中,一般涉及活躍市場這一關鍵名詞。

活躍市場,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場:

①市場內交易的對象具有同質性。

②可隨時找到自願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③市場價格信息是公開的。

(4)指定為交易類金融資產、負債的重分類限製

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類—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具體判斷標準

(1)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正麵肯定標準”: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才可歸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2)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標準,衍生金融資產肯定是不能列入其內的。但這並不意味所有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就可以歸入持有至到期投資。以下情況下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就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①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②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的不能劃入持有至到期投資。

以下情況企業不能將金融資產劃入持有至到期:

②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彙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製、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④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4)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也就不能將其劃入持有至到期投資。

包括下列情況:

②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製,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5)實際利率法攤餘成本的概念。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餘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

①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③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餘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

(6)懲罰性措施。

為了嚴格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類別劃分,防止企業將不當的資產“擠入”該類別,CAS22除了在進行上麵一係列的排除界定外,還製訂了有懲罰意義在內的規定,主要有: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應當將該類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下列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