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強化公司風險管理意識,促進行業更好的發展,證監會公布了關於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執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通知,要求從2007年1月1日起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執行新的會計準則。證監會明確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期貨經紀公司應按新會計準則報送月度會計報表相關信息,自2007年7月1日起,應按照新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並按新會計準則編製2007年年報。

通知要求,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在編製2006年年報時,需按照相關規定,編製新舊會計準則的差異調節表,以反映執行新會計準則對公司2006年度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的影響。

2007年6月30日之前是證券公司執行新會計準則的過渡期。對於2007年半年報和年報,公司仍按現行《金融企業會計製度》和相關規定報送有關報告。2007年年報的編製應按照新會計準則和編製年報的相關規定編製。

為進一步做好新舊準則的銜接,證監會還要求,除了被托管和行政清理的公司外,所有非上市券商應按現行《金融企業會計製度》編製2006年年報,同時按照新準則的要求編製股東權益調節表,以反映重大差異的調節過程。在2007年6月30日過渡期結束之前,非上市券商仍按現行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不過,各公司應逐月向監管機構報送股東權益調節表,並對重大差異進行解釋。非上市券商的財務係統調整工作應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自2007年7月1日起,所有證券公司按照新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編製和報送月度報表,2007年年報必須按照新準則編製。

12.1證券公司概述

1.證券公司概念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規定設立的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機構。它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種,是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法定組織形式。

按國家分類管理的要求可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

綜合類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包括: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其他證券業務。

2.證券公司業務講解

(1)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是指公司代理客戶(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活動。證券經紀業務應當按照代理買賣證券業務、代理兌付證券業務、代保管證券業務分類核算。

(2)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用公司的資金買賣證券以達到獲利目的的證券業務。自營證券業務包括買入證券和賣出證券。

公司自營買入的證券,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其實際成本包括買入時成交的價款和交納的各項稅費。公司自營賣出的證券,應在與證券交易所清算時按成交價扣除相關稅費後的淨額確認收入;賣出證券的實際成本,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計算確定。除法律或會計準則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以及為了使提供的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更可靠、更相關外,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影響數等。

(3)證券承銷業務

證券承銷業務,是指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公司接受發行人的委托,代理發行人發行證券的活動。公司應當根據與發行人確定的發售方式,按照本製度規定分別進行核算。

①公司以全額包銷方式進行承銷業務的,應在按承購價格購入待發售的證券時,確認為一項資產;公司將證券轉售給投資者時,按發行價格確認為證券發行收入,按已發行證券的承購價格結轉代發行證券的成本。發行期結束後,如有未售出的證券,應按承購價格轉為公司的自營證券或長期投資。

②公司以餘額包銷方式進行承銷業務的,應在收到代發行人發售的證券時,按委托方約定的發行價格同時確認為一項資產和一項負債;發行期結束後,如有未售出的證券,應按約定的發行價格轉為公司的自營證券或長期投資;代發行證券的手續費收入,應於發行期結束後,與發行人結算發行價款時確認收入。

③公司以代銷方式進行承銷業務的,應在收到代發行人發售的證券時,按委托方約定的發行價格同時確認為一項資產和一項負債;代發行證券的手續費收入,應於發行期結束後,與發行人結算發行價款時確認收入。

(4)其他證券業務

其他證券業務,是指公司經批準在國家許可的範圍內進行的除經紀、自營和承銷業務以外的與證券業務有關的業務。公司的其他證券業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經營範圍以及本製度規定分類單獨進行核算。

①買入返售證券業務,是指公司與其他企業以合同或協議的方式,按一定價格買入證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將該批證券返售給其他企業,以獲取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差價收入。公司應於買入某種證券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證券到期返售時,按返售價格與買入成本價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②賣出回購證券業務,是指公司與其他企業以合同或協議的方式,按一定價格賣出證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規定的價格買回該批證券,以獲得一定時期內資金的使用權。公司應於賣出證券時,按實際收到的款項確認為一項負債;證券到期購回時,按實際支付的款項與賣出證券時實際收到的款項的差額,確認為當期費用。

③受托資產管理業務,是指公司接受委托負責經營管理受托資產的業務。公司受托經營管理資產,應按實際受托資產的款項,同時確認為一項資產和一項負債;公司對受托管理的資產進行證券買賣,按代買賣證券業務的會計核算進行處理;合同到期,與委托單位結算收益或損失時,按合同規定的比例計算的應由公司享有的收益或承擔的損失,確認為當期的收益或損失。

12.2證券公司的會計核算內容

1.證券公司的分類核算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管理的要求,其會計核算也要遵循分類核算的規定。

(1)對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必須將其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開展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並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自營業務所使用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指定的銀行,單獨立戶管理,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公司應根據所從事的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按照製度的規定設置相關的會計科目,進行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並披露相關業務的會計信息。

(2)對於經紀類證券公司,必須為客戶分別開立證券和資金賬戶,並對客戶交付的證券和資金按戶分賬管理,如實進行交易記錄,不得作虛假記載。開展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製定的證券買賣委托書,供委托人使用。采用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須作出委托記錄。客戶的證券買賣委托,不論是否成交,其委托記錄均應按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委托,應當根據委托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買賣成交後,應當按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並由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賬麵證券餘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接受委托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辦理融券、融資交易。辦理經紀業務時,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未經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公司應根據所從事的業務等,按照製度的規定設置相關的會計科目,進行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並披露相關業務的會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