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應付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甲會員120000
手續費收入—交易手續費收入400
注意:會員單位的持倉合約由於價格變動所引起的交易保證金增加或減少,在每日無負債結算製度下,需按日在“結算準備金”與“交易保證金”兩個明細賬戶之間劃轉。
【例3】承例2,假設2006年3月1日甲會員所持大豆期貨合約的結算價同為每噸2400元,2006年3月2日的結算價為每噸2350元。
則A交易所對甲會員3月2日的計算如下:
本日發生持倉盈利=1000×(2400-2350)=50000(元)
當日交易保證金=1000×2350×5%=117500(元)
昨日交易保證金12000元,本日應調減2500(元)。
對此A交易所的會計處理為:
借:會員盈虧50000
應付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甲會員2500
貸:應付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甲會員52500
【例4】乙公司作為會員單位在B期貨交易所進行鋁期貨交易,2006年3月5日乙公司的結算準備金餘額為200萬元,其中30萬元為規定的最低餘額。現乙公司發生經濟業務如下:①3月6日,買入6月份到期的鋁期貨合約100手,每手5噸,共計500噸,成交價為每噸17000元。交易保證金比例為5%,交易手續費0.2‰,當日結算價為每噸17020元。②4月初開始,6月鋁期貨價格開始下跌,4月8日的結算價為每噸16980元,4月9日為每噸16940元,4月10日小幅反彈為每噸16970元。
本例為交易所關於會員浮動盈虧的核算。
有關浮動盈虧的計算如下:
①3月6日開倉當日的浮動盈虧=500×(17020-17000)=10000元(持倉盈利)
②4月9日的浮動盈虧=500×(16940-16980)=20000元(持倉虧損)
4月10日的浮動盈虧=500×(16970-16940)=15000元(持倉盈利)
【例5】承例4,隨著市場變化和企業經營需要,乙公司對持倉合約作以下處理:
①5月10日以每噸17500元的成交價平掉50手合約。當日的結算價為每噸17470元,5月9日的結算價為每噸17480元。
②5月中旬以後,6月到期的鋁期貨因臨近交割月受現貨市場的影響,價格一路受挫。5月24日乙公司以每噸17410元的價格將剩餘的50手合約全部平倉。5月23日的結算價為每噸17420元。
上例中,有關平倉盈虧的計算如下:
5月10日的平倉盈虧=50×5×(17500-17480)=5000(平倉盈利)
5月24日的平倉盈虧=250×(17410-17420)=-2500(平倉虧損)
【例6】承例4,3月6日乙會員發生持倉盈利10000元。
當日結算的交易保證金=500×17020×5%=425500
當日結算時結算準備金淨增額=10000-500-1700=7800
劃轉開倉保證金的會計分錄略。
當日結算時:
借:會員盈虧10000
貸:應付保證金—交易保證金—乙會員500
—結算準備金—乙會員7800
手續費收入—交易手續費收入1700
附錄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第一條為了規範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外幣長期股權投資的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二)本準則未予規範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初始計量
第三條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合並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並對價的,應當在合並日按照取得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麵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衝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合並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並對價的,應當在合並日按照取得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麵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按照發行股份的麵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麵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衝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確定的合並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第四條除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定。
(五)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確定。
第三章後續計量
第五條下列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七條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製的長期股權投資。
控製,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製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企業應當將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
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本準則規定的成本法核算,編製合並財務報表時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二)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共同控製,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製,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製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投資企業與其他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製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合營企業。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製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製這些政策的製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
第六條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製或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企業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
第七條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第八條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九條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值。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值。
第十一條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淨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企業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
被投資單位以後實現淨利潤的,投資企業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後,恢複確認收益分享額。第十二條投資企業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淨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淨利潤進行調整後確認。
被投資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企業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投資企業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並據以確認投資損益。
第十三條投資企業對於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值並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十四條投資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的,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改按成本法核算,並以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值作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但不構成控製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並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麵價值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投資賬麵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第十五條按照本準則規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處理;其他按照本準則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十六條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麵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而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披露
第十七條投資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長期股權投資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清單,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業務性質、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
(二)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當期的主要財務信息,包括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合計金額。
(三)被投資單位向投資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嚴格限製的情況。
(四)當期及累計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金額。
(五)與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或有負債。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財會[2006]3號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條衍生工具,是指本準則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彙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與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係;
(二)不要求初始淨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淨投資;
(三)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
第四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範的股份支付,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四)因清償預計負債獲得補償的權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五)企業合並中合並方的或有對價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
(六)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七)金融資產轉移,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八)套期保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九)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十)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十一)企業發行的權益工具,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第五條本準則不涉及企業作出的不可撤銷授信承諾(即貸款承諾)。但是,下列貸款承諾除外:
(一)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貸款承諾。
(二)能夠以現金淨額結算,或通過交換或發行其他金融工具結算的貸款承諾。
(三)以低於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
本準則不涉及的貸款承諾,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第六條本準則不涉及按照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訂,並到期履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是,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淨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第七條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第八條金融負債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兩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二)其他金融負債。
第九條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二)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三)屬於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 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條除本準則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隻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麵不一致的情況。
(二)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麵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活躍市場,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場:
(一)市場內交易的對象具有同質性;
(二)可隨時找到自願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三)市場價格信息是公開的。
第十一條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一)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二)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彙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製、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三)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於其攤餘成本的金額清償。
(四)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三條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餘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第十四條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餘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麵價值所使用的利率。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款(包括提前還款權、看漲期權、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未來信用損失。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於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可靠預計時,應當采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第十五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製,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六條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應當將該類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二)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後,將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三)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製、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並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範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第十七條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