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被套期風險是信用風險或外彙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被套期風險是利率風險或提前還款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不能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一條企業集團內部交易形成的貨幣性項目的彙兌收益或損失,不能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全額抵銷的,該貨幣性項目的外彙風險可以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企業集團內部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按照進行此項交易的主體的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標價(即按外幣標價),且相關的外彙風險將影響合並利潤或損失的,該外彙風險可以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二條對於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或公允價值的一部分相關的風險,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計量的,企業可以就該風險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三條在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中,可以將某貨幣金額(如人民幣、美元或歐元金額)的資產或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四條企業可以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的全部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但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現金流量應當少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總額。
第十五條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被套期風險應當是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相關的全部風險或外彙風險。
第十六條對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資產或負債組合進行套期時,該組合中的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應當同時承擔 被套期風險,且該組合內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預期與該組合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整體變動基本成比例。
第三章套期確認和計量
第十七條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一)在套期開始時,企業對套期關係(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係)有正式指定,並準備了關於套期關係、風險管理目標和套期策略的正式書麵文件。該文件至少載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等內容。
套期必須與具體可辨認並被指定的風險有關,且最終影響企業的損益。
(二)該套期預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業最初為該套期關係所確定的風險管理策略。
(三)對預期交易的現金流量套期,預期交易應當很可能發生,且必須使企業麵臨最終將影響損益的現金流量變動風險。
(四)套期有效性能夠可靠地計量。
(五)企業應當持續地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並確保該套期在套期關係被指定的會計期間內高度有效。
第十八條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認定其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開始及以後期間,該套期預期會高度有效地抵銷套期指定期間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二)該套期的實際抵銷結果在80%至125%的範圍內。
第十九條企業至少應當在編製中期或年度財務報告時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條對利率風險進行套期的,企業可以通過編製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到期時間表,標明每期的利率淨風險,據此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公允價值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賬麵價值因彙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麵價值。 被套期項目為按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進行後續計量的存貨、按攤餘成本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也應當按此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一部分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為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二)的要求,企業對被套期項目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可按下列方法處理:
(一)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資產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資產後),待終止確認時轉銷;
(二)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負債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負債後),待終止確認時轉銷。
第二十三條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不應當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時,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正式書麵文件所載明的套期策略組成部分的,不作為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二)該套期不再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三)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係的指定。
第二十四條被套期項目是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二)對被套期項目賬麵價值所作的調整,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間內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對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的相關項目,也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相關的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的期間內攤銷。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不切實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上述調整金額應當於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攤銷完畢;對於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應當於相關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前攤銷完畢。第二十五條被套期項目為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的,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負債,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六條在購買資產或承擔負債的確定承諾的公允價值套期中,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已確認為資產或負債),應當調整履行該確定承諾所取得的資產或承擔的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第二十七條現金流量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於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並單列項目反映。該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額,按照下列兩項的絕對額中較低者確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開始的累計利得或損失;
2.被套期項目自套期開始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累計變動額。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於無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後的其他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三)在風險管理策略的正式書麵文件中,載明了在評價套期有效性時將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損失或相關現金流量影響的,被排除的該部分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對確定承諾的外彙風險進行的套期,企業可以作為現金流量套期或公允價值套期處理。
第二十八條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後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一項金融負債的,原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淨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九條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後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一項非金融負債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處理:
(一)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淨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將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轉出,計入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了一項確定承諾時,該確定承諾滿足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也應當選擇上述兩種方法之一處理。
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處理方法之一作為會計政策後,應當一致地運用於相關的所有預期交易套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條對於不屬於本準則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涉及的現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被套期預期交易影響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一條在下列情況下,企業不應當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時,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且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正式書麵文件所載明套期策略組成部分的,不作為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二)該套期不再滿足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時,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三)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
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四)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係的指定。
對於預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或預計不會發生。預期交易實際發生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的,原直接計入所有
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二條對境外經營淨投資的套期,應當按照類似於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的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並單列項目反映。
處置境外經營時,上述在所有者權益中單列項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無效套期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06]3號
第一條為了規範金融工具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金融工具列報,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條企業在進行金融工具列報時,應當根據金融工具的特點及相關信息的性質對金融工具進行歸類。
第三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範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範的股份支付,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四)企業合並中合並方的或有對價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五)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六)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七)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四條本準則不涉及按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訂,並到期履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是,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淨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條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第六條企業發行的、將來以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
(二)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的、將來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
(二)該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隻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其中,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
第八條對於是否通過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製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如股價指數、消費價格指數變動等)的發生或不發生來確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負債。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發行方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可認定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相關的事項不會發生。
(二)隻有在發行方發生企業清算的情況下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
第九條對於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淨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金融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所有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表明該衍生金融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條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企業發行權益工具收到的對價扣除交易費用(不涉及企業合並中合並方發行權益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後,應當增加所有者權益;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在發行、回購、出售或注銷自身權益工具時,不應當確認利得或損失。
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並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該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第十二條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於金融負債的,其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對權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種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不應當確認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
第十三條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相互抵銷後的淨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
(一)企業具有抵銷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現在是可執行的;
(二)企業計劃以淨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和清償該金融負債。
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轉出方不得將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進行抵銷。第三章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條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業在附注中披露已確認和未確認金融工具的有關信息。
企業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應當有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