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例子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1.企業以不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

2.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當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

3.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看跌期權合約(即買入方有權將該金融資產返售給企業),但從合約條款判斷,該看跌期權是一項重大價外期權(即期權合約的條款設計,使得金融資產的買方極小可能會到期行權)。

以下例子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不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1.企業采用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

2.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固定價格將該金融資產回購;

3.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看跌期權合約(即買入方有權將該金融資產返售給企業),但從合約條款判斷,該看跌期權是一項重大價內期權(即期權合約的條款設計,使得金融資產的買方很可能會到期行權);

4.企業(銀行)將信貸資產整體轉移,同時保證對金融資產買方可能發生的信用損失進行全額補償。

(二)根據本準則第九條規定,企業對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金融資產轉移,應當判斷是否放棄了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控製,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判斷是否已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控製,應當重點關注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如果轉入方能夠單獨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係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製,說明轉入方有出售該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同時表明企業(轉出方)已放棄對該金融資產的控製,從而應終止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

轉入方是否能夠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係的第三方,應當關注該金融資產是否存在活躍市常如果不存在活躍市場,即使合同約定轉入方有權處置金融資產,也不表明轉入方有“實際能力”。

轉入方是否能夠單獨出售所轉入的金融資產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銷售加以限製(是否可以自由地處置所轉入金融資產),主要關注是否存在與出售密切相關的約束性條款。 比如,轉入方出售轉入的金融資產時附有一項看漲期權,且該看漲期權又是重大價內期權,以致於可以認定轉入方將來很可能會行權。在這種情況下,不表明轉入方有出售所轉入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

二、金融資產轉移的計量

(一)滿足終止確認條件

根據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金融資產整體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同時按以下公式確認相關損益:

因轉移收到的對價

加: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如為累計損失,應為減項)

減: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

金融資產整體轉移的損益

說明:1.因轉移收到的對價=因轉移交易收到的價款+新獲得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轉移獲得服務資產的公允價值—新承擔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因轉移承擔的服務負債的公允價值。

其中,新獲得的金融資產或新承擔的金融負債,包括看漲期權、看跌期權、擔 保負債、遠期合同、互換等;

2.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或損失,是指所轉移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移前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累計額。

(二)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

根據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金融資產轉移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所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此類金融資產轉移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不能將金融資產與所確認的金融負債相互抵銷。 比如,企業將國債賣出後又承諾將以固定價格買回,因賣出國債所收到的款項應單獨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

《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應用指南

一、套期工具

(一)根據本準則第五條規定,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為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征的工具。 比如,企業為規避庫存銅品價格下跌的風險,可以通過賣出一定數量銅品的期貨合同加以實現,其中賣出銅品的期貨合同即是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如無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項目的風險,不能作為套期工具。 比如,對於利率上下限期權或由一項發行的期權和一項購入的期權組成的期權,其實質相當於企業發行一項期權的(即企業收取了淨期權費),不能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

(二)根據本準則第六條規定,對於符合套期工具條件的衍生工具,在套期開始時,通常應當將其整體或其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根據本準則第七條規定,單項衍生工具通常 被指定為對一種風險進行套期。

附有多種風險的衍生工具也可以被指定為對一種以上風險進行套期,前提是可以清晰地辨認這些被套期風險、可以證明套期有效性,同時可以確保該衍生工具與不同風險之間存在具體指定關係。

比如,某企業的記賬本位幣是人民幣,發行了一期5年期美元浮動利率債券。為規避該金融負債的外彙風險和利率風險,該企業與某金融企業簽訂一項交叉貨幣互換合同並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同時將美元浮動利率債券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執行此項合同後,該企業將從金融企業定期收到浮動利率美元利息,以支付債券持有者,並按固定利率支付人民幣利息給金融企業。在此例中,該企業將浮動利率美元利息轉化成了固定利率人民幣利息,從而規避了美元對人民幣彙率變動風險及美元利率變動風險。

二、被套期項目

根據本準則第九條規定,庫存商品、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款、長期借款、預期商品銷售、預期商品購買、對境外經營淨投資等項目使企業麵臨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風險變動的,均可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對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資產或負債組合(即被套期項目)進行套期時,該組合中的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應當共同承擔 被套期風險,且該組合內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預期與該組合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整體變動基本成比例。 比如,當被套期組合整體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10%時,該組合中各單項金融資產或單項金融負債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通常應限製在9%至11%的較小範圍內。

三、套期會計方法的運用

根據本準則第四條規定,套期會計方法是指在相同會計期間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的抵銷結果計入當期損益的方法。

比如,某企業擬對6個月之後很可能發生的貴金屬銷售進行現金流量套期,為規避相關貴金屬價格下跌的風險,該企業可於現在賣出相同數量的該種貴金屬期貨合同並指定為套期工具,同時指定預期的貴金屬銷售為被套期項目。資產負債表日(假定預期貴金屬銷售尚未發生),期貨合同的公允價值上漲了100萬元,對應的貴金屬預期銷售價格的現值下降了100萬元。假定上述套期符合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該企業應將期貨合同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待預期銷售交易實際發生時,再轉出調整銷售收入。

四、套期有效性評價

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持續地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並確保該套期關係在被指定的會計期間高度有效。常見的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主要有:

(1)主要條款比較法;

(2)比率分析法;

(3)回歸分析法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用指南

一、權益工具及所有者權益

(一)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合同。 比如,企業發行的普通股,以及企業發行的、使持有者有權以固定價格購入固定數量本企業普通股的認股權證等。

企業發行權益工具收到的對價扣除交易費用後,應當確認為股本(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等。其中,交易費用是可直接歸屬於發行權益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谘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企業發行的權益工具通常構成所有者權益的重要組成內容。所有者權益包括股本(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含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淨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也構成其所有者權益。

其他資本公積,是指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以外的資本公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企業根據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協議授予職工或其他方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3.現金流量套期中,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

4.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引起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麵價值的變動;

5.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轉換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大於原賬麵價值的差額。

(三)企業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

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報經批準采用收購本公司股票方式減資的,按注銷股票麵值總額減少股本,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含交易費用)超過麵值總額的部分,應依次衝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低於麵值總額的,低於麵值總額的部分增加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四)企業對權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種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如現金股利,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

(五)企業發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既含有負債成份,又含有權益成份。對這些金融工具,應在初始確認時,將相關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先對負債成份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確定負債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發行收入扣除負債成份初始金額的差額確認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其初始確認金額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

二、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相互抵銷

根據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列示,通常不得相互抵銷。

以下列舉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應相互抵銷的交易或事項:

(一)企業將浮動利率長期債券與收取浮動利息、支付固定利息的互換組合在一起,合成為一項固定利率長期債券。這種組合的各單項金融工具形成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能相互抵銷。

(二)企業將某項金融資產充作金融負債的擔 保物,該金融資產不能與被擔 保的金融負債抵銷。

(三)企業與外部交易對手進行多項金融工具交易,同時簽訂“總抵銷協議”。根據該協議,一旦某單項金融工具交易發生違約或解約,企業可以將所有金融工具交易以單一淨額進行結算,以減少交易對手可能無法履約造成損失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隻有交易對手違約或解約時,相關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可以相互抵銷;否則,不得相互抵銷。

(四)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下的應收分保 保險責任準備金,不能與相關保險責任準備金抵銷。

金融企業財務報告解析

金融企業的特殊性

金融企業與一般生產性企業或服務性企業相比,具有獨特的行業特性和投資風險。

1.金融企業的行業特殊性

與一般生產性企業相比,金融企業具有獨特的行業特殊性:

(1)非金融企業依賴於提供、銷售實用性產品獲得收益,而金融企業一般並不提供具體的生產性或消費性產品,主要通過提供金融服務獲得收益,如通過存貸款獲得利差、提供經紀服務收取傭金等。

(2)從商業銀行的資產來看,金融企業的資產大部分是有價證券的形式,這些資產具有合同的性質,合同在實際運作和法律上都有極大的不確定性。此外,金融企業從事的其他業務,如衍生產品交易、保險承保等,也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3)從金融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內容來看,同類金融企業商業銀行之間具有明顯的相似性或同質性。這種業務特性,必然成為其提高利潤率的瓶頸。同時,也決定了在競爭性環境中,商業銀行不可能存在像軟件或其他高科技行業一樣的暴利基矗

(4)金融企業,尤其是商業銀行,與一般企業相比具有高負債的特點。因此除了像一般企業注意盈利能力之外,相對更注重於安全性和流動性,更關注資本充足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