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以盈餘公積或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以轉增資本的金額確認為股息或紅利收益;企業取得的股票股利,按股票麵值確定投資所得(由於我國股票麵值為1元,所以確定投資所得的金額仍為轉增資本的金額)。這裏確認的收益為股息紅利收入,並非股權投資收益。
4.長期股權投資準備的差異
新準則規定,投資企業應在會計期末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當投資未來可收回金額小於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的賬麵價值的,其差額應計提減值準備。
稅法規定,投資方期未計提的減值準備,不能在稅前扣除。
【例】甲公司對乙公司有40%的股權,采用權益法核算。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乙公司長期投資的賬麵餘額為1000萬元(其中:投資成本700萬元,損益調整300萬元)。2007年年末甲公司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可收回金額為880萬元。則甲公司需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120萬元,不考慮商譽的影響,賬務處理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貸: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按照稅法的規定,本期計提的減值準備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由於新準則對於投資方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在以後各期長期股權投資價值恢複時,不再轉回,這一點對企業所得稅已無影響。
5.長期股權投資處置的差異
(1)股權投資處置時新準則與稅法規定的差異。
新準則規定,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麵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這裏的賬麵價值是指長期投資各明細項餘額的合計數,包括投資成本、股權投資準備、減值準備及損益調整。
稅法有關處置股權投資的規定:
①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這裏所說的投資成本是指計稅成本。
②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③資產轉讓所得如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確認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後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
④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受讓的各項資產,可按照取得該項資產時的實際成本計價。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金額。
⑤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製中若幹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複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2)股權投資處置時新準則與稅法差異的處理。
①新準則所指的股權轉讓收益,是轉讓股權價款與股權投資賬麵價值的差額。稅法所指的股權轉讓收益,是轉讓股權價款與股權投資計稅成本的差額,由於股權投資賬麵價值與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往往不一致,所以會計和稅法上對於股權轉讓收益的確認金額不一致。所以在計算所得稅時,首先要將會計上確認的股權轉讓收益對利潤的影響因素扣除,然後按稅法的口徑重新計算。
②對於按稅收口徑計算的股權轉讓收益,金額較大的,可以經批準按五年分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取消審批後,當股權轉讓收益占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的50%以上時,企業可以按5年攤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而新準則對於轉讓收益在轉讓當期計入會計利潤。如果本期按稅法計算的股權轉讓收益按5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餘4年的應納所得稅額作為遞延所得稅負債處理。
③對於按稅收口徑計算的股權轉讓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而新準則規定,對於股權投資轉讓損失,在轉讓當期計入會計利潤。這裏所說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均指按稅法口徑計算的金額,對於超過部分可在未來期間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抵減項目,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處理。
④對於被投資企業清算後收回投資,按稅法規定的轉讓所得計算後產生收益的,可以按取得股息紅利處置,即符合應補稅的分回利潤或股息的條件的,按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稅法規定的稅率差異補稅。
⑤企業進行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股權轉讓過程中,投資方將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而新準則對於符合這項條件的轉讓所得,不區別轉讓所得和股息性所得。
6.長期股權投資損失的差異
(1)成本法下的差異。
企業的各項資產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時,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及責任和保險賠償後,應確認為財產損失。
對於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的資產,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就變價收入、責任和保險賠償的核算等方麵的規定是一致的,其主要差別在於因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不同而產生的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資產賬麵價值、折舊額或攤銷額的差異(含因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的資產由於以前期間計提減值準備及因此而產生的折舊或攤銷額的差異),以及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就此項損失計入利潤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不同,導致在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的當期計入利潤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不同。
(2)權益法下的差異。
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處理損失,按新準則的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時,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及責任和保險賠償後,應確認為財產損失。
對於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的資產,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就變價收入、責任和保險賠償的核算是一致的,其主要差別在於因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不同而產生的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資產賬麵價值、折舊額或攤銷額的差異(含因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的資產由於以前期間計提減值準備及因此而產生的折舊或攤銷額的差異),以及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就此項損失計入利潤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不同,導致在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的當期計入利潤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不同。
這一點,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損失與成本法核算的股權投資損失的認定及處理基本相同,唯一的差異是計算損失時認定的會計成本和計稅成本在權益法核算和成本法核算時,所包含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明細項目不同。
會計核算上,成本法核算的股權投資成本包括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減值準備、商譽三個明細項目,而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明細項目包括投資成本、減值準備、損益調整、股權投資準備、商譽五個明細項目。
當然,無論權益法核算還是成本法核算,企業發生的損失如扣除,均須經過稅務機關的批準。對於按會計準則核算時轉讓收益為正,而按稅法計算的轉讓收益為負數的情況,如果股權轉讓按稅法計算的損失企業要想享受在以後納稅期扣除的優惠,則需要在按稅法計算的損失發生的當期向稅務機關申請。如果投資方在發生損失時向稅務機關提出了損失的申請,則可以在以後年度投資方計算所得稅時加計扣除。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三十三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批複》(國函[1992]178號]的規定,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令第5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金人慶
2006年2月15日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製定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企業應當編製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
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第五條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製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第十八條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三章資產
第二十條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製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製,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製。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章負債
第二十三條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五條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五章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六條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
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第二十七條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條所有者權益金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二十九條所有者權益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條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十一條收入隻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七章費用
第三十三條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四條費用隻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於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八章利潤
第三十七條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淨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第三十八條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第三十九條利潤金額取決於收入和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金額的計量。
第四十條利潤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九章會計計量
第四十一條企業在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並列報於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又稱財務報表,下同)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確定其金額。
第四十二條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一)曆史成本。在曆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按照現在償付該項債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三)可變現淨值。在可變現淨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產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量。
(四)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淨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淨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第四十三條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淨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
第十章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小企業編製的會計報表可以不包括現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