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銀行存款(1 / 1)

銀行存款收付業務應由出納人員負責。出納人員在收付銀行存款業務前,應認真審核銀行存款收付原始憑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手續是否齊備,如有不符,有權拒絕收付。對於符合規定及手續齊備的銀行存款收付原始憑證,應辦理結算的手續,並在收付款憑證上注明結算憑證號數,加蓋“收訖”或“付訖”印章。

1.科目設置

為了總括地反映和監督企業銀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企業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該科目的借方登記銀行存款的增加額,貸方登記銀行存款的減少額;期末餘額在借方,反映企業銀行存款的結存數額。

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彙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等,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賬務處理

(1)銀行存款業務的基本賬務處理為:將款項存入銀行或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應收賬款”等科目;從銀行提取款項或以銀行存款支付款項時,借記“庫存現金”“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企業發生的存款利息,應根據銀行通知及時編製收款憑證,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如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發生的存款利息,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應衝減在建工程成本,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後,則應衝減財務費用。

(3)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彙率,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彙率折合。期末,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等)的外幣餘額,應當按照期末彙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彙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賬麵記賬本位幣餘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彙兌損益,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①籌建期間發生的彙兌損益,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②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門借款的彙兌損益,在滿足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時至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的期間內發生的,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成本。

③除上述情況外,彙兌損益均計入當期財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