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4章 主營業務收入(1 / 1)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收入隻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收入的特點:

(1)收入從日常的活動中產生,而不是從偶發的交易或事項中產生。

(2)收入可能表現為企業資產的增加。

(3)收入可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4)收入隻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按照收入的性質可以分為: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提供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產(讓渡資產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按照企業經營業務的主次可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1.交款提貨業務賬務處理

“例6-1”某企業銷售產品100件,每件含稅售價200元,購貨單位以支票付款,該企業已將提貨單和發票賬單交給購貨單位,該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率為6%。編製會計分錄。

按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款合並定價方法的,應按以下公式計算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適用稅率本例不含稅銷售額=200×1001+6%=18867.92(元)

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18867.9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32.08

2.代銷業務賬務處理

“例6-2”某企業委托一商場代銷產品,價款總額為35000元,某月份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已銷產品總額為15000元,該產品的成本為售價的70%,增值稅率為6%。編製如下會計分錄:

(1)發出產成品給代銷單位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

貸:庫存商品。

(2)收到第一筆已銷產品的代銷清單,並開出專用發票入賬時:

借:應收賬款――商場。

貸:主營業務收入14150.9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49.06(3)收到代銷單位彙來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商場。

(4)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委托代銷商品。

3.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的賬務處理

“例6-3”某企業售給外地一批貨物,貨款金額為4000元,成本3000元,代墊運雜費300元,采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該企業增值稅率為6%。編製如下會計分錄:

(1)開出支票墊付運雜費時:

借:應收賬款――客戶。

貸:銀行存款。

(2)根據運單和發票等憑證,銀行辦妥托收手續後入賬:

借:應收賬款――客戶。

貸:主營業務收入3773.5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26.42(3)收到全部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客戶。

4.分期收款方式的賬務處理

“例6-4”某企業銷售一項價值較大的產品,價值10萬元,分五期收款,每期收取全部價款的20%,該種產品的成本為7萬元,適用6%的增值稅率。

(1)發出商品時,編製如下會計分錄: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按合同約定收到或應收的第一筆2萬元貨款,並計算銷項稅額,根據分期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作如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2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8867.9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32.08(3)按貨款與成本比率計算本期應結轉已實現銷售產品的實際成本1.4萬元,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