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其他業務收入(1 / 1)

企業根據收入準則確認的除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出租包裝物和商品、銷售材料、用材料進行非貨幣性交換(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或債務重組等實現的收入,應通過“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進行核算。

租賃企業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租賃收入,在“租賃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保險企業經營受托管理業務收取的管理費收入,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取得的租金收入,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業務收入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確認的其他業務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企業以原材料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或債務重組,應按照該用於交換或抵債的原材料的公允價值,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或“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等科目。

期末,應將“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該科目應無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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