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淨收入,應通過“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本科目應當按照營業外收入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發生的營業外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待處理財產損溢”“固定資產清理”“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收到的返還的消費稅、營業稅等原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的各種稅金,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期末,應將“營業外收入”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該科目應無餘額。
“例6-6”甲公司應付乙公司的貨款及增值稅款共計3510元,因該公司變更登記而無法償還。分錄如下: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貸:營業外收入。
“例6-7”甲公司出售一台不需用的銑床,設備原價14.8萬元,已提折舊2萬元,按協商價13萬元收款,同時用銀行存款支付拆卸費用1200元。假設公司並未對該設備計提減值準備,則公司應分別作如下分錄:
出售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支付清理費用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
收到出售設備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結轉出售設備淨收益800元(130000-128000-1200)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處理固定資產淨收益。
“例6-8”甲公司收到A單位因違反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而支付的違約金1000元,已存入銀行。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罰款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