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說說犯罪經過吧,每一次犯罪,全程負責計劃的是我,做準備工作的也是我,但最後殺人的一半是我,一半是我的朋友。”
“第一次殺江小兵時,確實是我親手做的,因為我那位朋友坐在車裏,沒有機會下手。公訴人的材料中,說我跟蹤江小兵進入安樂路,伺機用麻醉槍將尼古丁注射進他的脖子,隨後扶上身旁的居民樓,通過樓梯的窗戶拋屍在屋子背後,回頭再開車到屋後運走了屍體。我也帶專案組指認了現場,公訴人剛才也提供了照片。事實情況呢,根本不是這樣。真實情況就是我殺完人後,把江小兵屍體藏在一旁角落,用東西覆蓋住,此後我那位朋友開車進來,運走了。試想,對於犯罪的整個過程,我能考慮得那麼周全,當時就想到從樓道扔到房子背後嗎?萬一那片綠地上有人怎麼辦?我豈不是會冒更大的風險?最安全的做法,我不會在安樂路這條兩端都有監控的地方殺死江小兵。還有種辦法,我購買三輛車,每天分別停靠在江小兵回家的三條可能路線上,由於三輛車每天交換著停,所以根本不會引起別人注意。而我在殺害江小兵後,第二天甚至第三天再把他屍體運走,你們怎麼排查車輛呢?這方法可比把他屍體扔到房屋背後安全得多了。大家應該相信三輛車對我構成不了經濟負擔吧。”
旁聽席竊竊私語,確實,按照警方的偵辦過程,如果陳進用了這個方法,並且挑選第二天晚些時候再運出去,那簡直就滴水不漏,警方根本找不出半點線索了。可是公訴人的起訴書中,陳進用的是明顯更笨、風險更高的辦法。
“殺姚素月和李啟明時,後來的那個騎電瓶車進入的家夥,你們覺得他的體型和我的一樣嗎?專案組當時也起了懷疑,但我堅稱這就是我,說或許是天黑光線外加騎車、衣服穿著的緣故,於是你們就相信了。”
“殺範長根夫婦的時候,前麵幾次踩點的家夥,相信不用說,你們也看得出是我。最後那天早上呢,這身形是不是和前次的人很像?沒錯,那還是我朋友,不是我。”
“如果你們不信,還可以調查一件事。如果我記得沒錯,殺範長根夫妻是12月22日的事,剛好那幾天我因家中化學實驗有毒物質泄露,並未住在家中,而是住在了浦江大酒店,房間號碼時806,我記得很清楚,我房間旁邊不遠處,走廊裏有個監控,監控一定拍到我在12月21日晚上進入房間,第二天也就是案發當天,我出房間的時間,絕對是在犯罪完成後了。如果你們查證一遍,就會發現我根本不具備作案時間,所以我也根本不可能是騎電瓶車的人。”
砰一聲,王格東的心被一拳重重擊碎了,陳進從來沒有說過這件事,他們警方也根本不可能會想到有這麼一出。
如果一旦查證了酒店監控確實如他所說,犯罪發生的時間他沒出過房間,那麼電瓶車的家夥毫無疑問是他同夥了!
陳進騙了我,也騙了整個警隊,他現在重新說出來,是想讓整個專案組出醜嗎?王格東緊緊咬住牙關,渾身都因激動而忍不住顫唞起來。
陳進繼續道:“警方在抓到我後,搜查我家時,找到了一個鐵桶,裏麵有燒過的牙刷、毛巾等私人物品,這點剛才公訴人已經提到,並有相關的照片為證。專案組從桶裏找到了遺留的毛發,拿去做了DNA鑒定,幸好,結果是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