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本命年紀事(1)(2 / 3)

問題的嚴重性在於,我的遭遇不是個別的,在此之前已發生多起知名作家被盜名出書的事件,說明圖書市場的混亂已達到何種程度。這類事件大致都是不負責任的出版社與不法書商的合謀行為。其實,他們的手法也很簡單,都是一個套路:找寫手攢出一本書,內容怎麼糟糕都無所謂,隻要借助某些特征讓讀者誤以為是你寫的,能夠蒙騙一時就行,反正錢賺到手了;一旦被發現,就弄一張同名同姓之人的身份證,讓那個人頂著,那個人往往貧窮而且對法律無知,花幾個小錢就可讓他甘願就範。比如說,金城出版社出示的那張“周國平”身份證的複印件,其主人就是湖南的一個農民。在法律麵前,這種不法行為很容易被查明,王躍文勝訴就是證明。但是,治本之策還須依靠健全相應的法規,從整體上整治圖書市場。

作為個人,既然這種不法行為落到了我的頭上,我就不能僅限於表示憤慨,而必須起而與之鬥爭。當然,我也沒有更好的辦法,所能做的是兩件事:第一,通過媒體揭露真相,避免有更多讀者上當;第二,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當事人的侵權責任。

2005年2月

荒唐的起訴

在今年的圖書市場上出現兩種署名“周國平”的書,書名分別為《純粹的智慧》和《讀禪有感悟》。現已查明,這兩種書皆出自一個名叫葉舟的書商之手,然後由書商李某和曹某分別聯係出版社出版。對於書商們出示的同一份湖南農民“周國平”身份證複印件,常德市公安局出具了書麵證明,證實該身份證是偽造的。至此,兩種書的偽書性質已確鑿無疑,我遂起訴相關書商,海澱法院預定在9月26日開庭。

然而,此案尚在審理之中,我突然從媒體上獲悉,一個筆名叫李某的人因我對偽書《純粹的智慧》的評論告我侵犯其名譽權。接著,我收到海澱法院送達的起訴狀,讀了起訴狀全文,我隻感到荒唐。

今年2月,在發現偽書後,我曾寫《與偽書作鬥爭》一文,其中批評了《純粹的智慧》“內容尤其荒唐不經,惡俗之至”。我把該文發給媒體,多家媒體作了摘要報道,有的全文發表。3月31日,央視三套“文化訪談錄”播出關於偽書的節目,其中有對我的采訪,我指出《純粹的智慧》“完全是一本垃圾書”。

現在,李某以上述評論為由起訴我。我感到荒唐的是以下四點:

第一,我的評論完全是針對一本冒我的名字出版的偽書的,當時根本不知道李某其人以及他的任何著作的存在。起訴狀稱:“該書主要內容經認定出自原告的原創著作《體驗》”。此話可有兩種解釋:一,炮製該書的書商剽竊了他的“原創著作”,如果這是事實,他首先應該起訴書商而不是我;二,他默許甚至夥同書商使用他的“原創著作”來炮製這本冒名偽書,如果這是事實,應該是我起訴他而不是他起訴我。

第二,我的評論顯然是對事不對人的。即使該書不是一本冒我的名字出版的偽書,作為一個讀者,我仍有權對它的內容表達自己的評價。現在,在這個“原創”作者亮相以後,我重讀該書,發現仍不得不堅持我的評價。一個作者不同意讀者對其作品的評價,可以反駁和爭論,怎麼能訴諸法庭來禁止他所不喜歡的評價。正是在一種允許批評和反批評的健康環境中,才能淨化我們的圖書市場,使真正的好書得到傳播,改變垃圾書泛濫的可悲現狀。

第三,我無法理解法院何以受理這一起訴。在受理之前,法院至少應該審查一下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著關聯。就本案而言,作為名譽侵權案,原告至少應該提供我曾指名道姓侮辱其人格的證據,由於我此前完全不知道李某其人的存在,侮辱其人格之說就根本無從談起。在正在北京舉行的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上,北京市高院院長秦正安提議:“提高訴訟門檻,或對律師的自我宣傳和報酬進行限製,防止濫訴導致司法製度效率低下。”我認為這一提議切中時弊。哪怕僅僅審查一下表麵證據,此案的濫訴性質也是一目了然的,本應該一開始就擋在訴訟門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