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設想法院將如何判決此案,我不免擔心法院會陷於尷尬的境地。偽書《純粹的智慧》是否同時也是一本劣書、垃圾書,法院該如何來對此下判決呢?如果判原告勝訴,是否就意味著它不是劣書,反之,是否就意味著它是劣書?很顯然,對於一本書的評價,涉及學術標準和審美取向,法院無法做出判決,即使做出了判決也不可能具有真正的效力,因而隻應排除在受理範圍之外。我不會違背自己作為一個學者的良知,任何人都不可能通過打官司來強迫我把垃圾說成金子。學術是非和趣味優劣自有其內在的化解途徑,司法對此應當尊重而不是幹預。
鑒於媒體上已大量流傳這一官司的消息,我隻好出來澄清事實,表明態度。我一向喜歡安靜,潛心從事研究和寫作,然而,今年一年中,官司接二連三,不勝其擾。我懇切呼籲建設合理的法律秩序,不要再讓學者備受濫訴的困擾。我自己一方麵渴望還我安靜,另一方麵不會辜負命運的賜予,將隨時寫下在各個案子中親曆的事實及我的感受和思考,給曆史留下一份真實的記錄。
2005年9月
多麼簡單的道理
李先生在9月22日《新京報》發表《我為什麼起訴周國平》一文,他在文中宣布:“我是《純粹的智慧》一書的作者”。這一本冒我的名字暢銷而內容低俗的書,現在其真實的作者公開亮相了,這有助於澄清讀者的誤解,對此我深表歡迎。李先生還宣布:“我是以《純粹的智慧》一書作者的名義去起訴的”。《純粹的智慧》已被證實是一本偽書,一個人怎麼能以一本冒名偽書的作者的名義去起訴被冒名者,這未免令人費解。不過,讀了他的整篇文章,我發現,令人費解之處比比皆是,要和這位李先生講清一些簡單的道理還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我不想去反駁李先生所述的起訴我的理由,隻想稍微分析一下支撐其理由的“理論根據”。他的“理論根據”可以歸結為兩點:第一,“凡是經出版單位三審通過的出版物,在內容上均是合格產品”;第二,對於這些“合格產品”,“你有閱讀的自由也有不閱讀的自由”,但沒有批評(例如批評為“文化垃圾”)的自由,否則就是“對他人創作自由的歧視和幹涉”,就是侵權。
先說第一點。眾所周知,相當長的時期以來,圖書市場的情況十分混亂,一些書商與一些出版社為了各自的利益互相勾結,出版了大量內容低劣的書。這些書恰恰是“經出版單位三審通過”的,但“在內容上”決非“合格產品”。無論什麼產品,其生產單位的合法地位與產品質量的合格是兩回事,前者並不能擔保後者,這是多麼簡單的道理。李先生強調三審通過即內容合格,特別的用意是要為偽書辯護。他在接受《中國圖書商報》(見9月23日該報)采訪時聲稱:“打偽書是新聞出版部門和執法部門的事,跟周國平沒有任何關係”,“打偽書不包含對內容的評價”,如果評價就是“在維權時明顯違規”。這種論調的離譜簡直叫人目瞪口呆。打偽書是新聞出版部門和執法部門的事,也是全社會的事,隻是各有各的“打”法。作為普通公民,當然不能運用職權去禁止偽書,但可以也應該運用公民權利去揭露偽書,其中包括評價其內容。事實上,偽書往往是書商雇用寫手草草炮製,內容多半低劣,偽書和垃圾書乃是共生現象。一本書即使不是偽書,人們仍有評價其內容的權利,何況偽書。
這就要說到第二點了。可是,我實在不好意思說下去了。無論什麼公開出版物,讀者當然“有閱讀的自由也有不閱讀的自由”,但是,除此之外,還有批評的自由,這有什麼疑問嗎?出版自由不是出版物免受批評的自由,相反,批評的自由是出版自由的必要組成部分。李先生居然知道並且引用了伏爾泰的名言:“我不讚成你所說的話,但我要拚死捍衛你說話的自由。”他顯然沒有讀懂這句話。我當然不能阻止李先生用他自己的名字而不是我的名字出版任何書,然而,一旦出版了,他就不能禁止我對書中的內容說話,包括他不愛聽的話。現在,他不但不肯“拚死捍衛”、反而試圖用法律手段剝奪我說話的自由,所做的事恰與伏爾泰的主張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