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領導接訪(2)(1 / 3)

陳曉穎說:老人家,打麻將有規矩,法律也有規矩。一審法院判決後,有十五天的上訴期,法院告訴您了,您不在這個期間上訴,判決就生效了。這就好比我打二條,您不胡,結果讓您的下家胡了一樣,人家法院做得沒錯,您告不著人家。

老人家想想有道理,站起來走了。

接訪李儉,陳曉穎就沒有那麼輕鬆了,他麵對的是一塊硬骨頭,想一次接訪就啃下來沒那麼容易。

2月6日上午,我剛在接訪中心接訪室坐下,冀運福便交給我一塊硬骨頭。

上訪人叫李玉貞,女性。

2003年初,李玉貞在一則小廣告上看到石家莊某電器廠有一個285平方米的飯店出租,便登門商談,於同年3月簽訂了為期三年的租賃合同,每年租金26000元,半年一付,現金結算。合同還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李玉貞給飯店取名叫楠佳酒店。

李玉貞忙碌了一段以後,酒店開始營業。也是時運不濟,那年上半年我國鬧非典,李玉貞經營的酒店生意慘淡,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費未能如期給付,引發了李玉貞與電器廠的糾紛。

2004年2月27日,電器廠正式給李玉貞下通知,限她七天內將所欠全部房租一次還清,逾期不還,所引起的一切後果由李玉貞負責。

同年3月7日,電器廠在楠佳酒店的大門貼上終止租賃協議通知,通知如下:租戶李玉貞,我廠於2004年2月27日,在你戶所租房屋顯著位置張貼通知,限你戶七日內將所欠房租一次足額付清,時至今日,你戶置之不理且態度惡劣。鑒於此,為保護我廠的合法權益,根據雙方所簽《房屋租賃協議》第七款第五條、第九款第一項第三條之約定,鄭重通知你戶:終止2003年3月31日所簽房屋租賃協議,限七日內將承租房屋內物品騰清,否則所引起一切後果由你戶負責。

電器廠在貼出通知的同時,請圖片社拍照留存,預作今後打官司的準備。

同年3月18日,李玉貞作出回應,寫了保證書:欠電器開關廠租金5000元(伍仟元),5月31日前交納,否則承擔一切後果。

以上時間節點,是我接訪李玉貞後從案卷材料中查到的。

2012年2月6日上午,李玉貞跟我訴說的時間節點,是2004年10月3日晚發生的那一幕。李玉貞如是說:

——那天晚上,電器廠廠長雇傭沒有拆遷資格的一個公司,公司經理古元年帶著社會上的一批小痞子,拿著砍刀、鎬把,一進我的酒店就砸,我說合同沒有到期,你們不要亂來,他們根本不聽。我於是報警,派出所的幹警過來,我拿出合同給他們看,派出所就製止了。沒過多久,古元年又帶人來了,我再次報警,派出所幹警又來了,責令他們離開了。晚上11點多,古元年又帶人來了,他對帶來的人說,給我砸,出了事我負責。我和酒店工作人員上前製止,他們就大打出手,把我打翻在地也不放過,我被打斷了六根肋骨,酒店還有好幾個人被打傷住院,酒店一夜之間被夷為平地。派出所不抓古元年,我跪著求所長,才把古元年給抓了,可過了兩天又放了。公安機關不立案,我到公安廳上訪,廳長俞定海接訪後,公安才立案,以故意損壞財物罪、傷害罪對古元年立案。可抓進去沒幾天,古元年就出來了。我到石家莊市公安局上訪,接訪的民警對我說,檢察院不批捕,我們有什麼法兒。這之後我衝著檢察院訪,先到橋東區檢察院,又到市檢察院,最後還到省檢察院,陳曉穎副檢察長接待了我,王其江檢察長作出批示,雖立案了,但還是沒對古元年批捕,隻是走公訴。判決下來,古元年沒罪,隻是民事賠償我十多萬。我又訪,橋東區檢察院抗訴,橋東法院判決,以損壞財物罪,對古元年判三緩四,傷害罪沒判……

李玉貞越說越傷心,越說越激動,陪同我接訪的省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長王家航,不斷給她遞紙巾。李玉貞且哭且訴,說我一個小老百姓,有什麼法,隻有耐心地訪……

——石家莊市領導接訪,我往裏擠,被維持秩序的民警攔住,我抓著門不放,把我的手指擠斷了……

——我到北京訪,打算上天安門城樓去跳樓,上城樓要經過四道防線,我過了兩道,上到城牆二樓,正準備跳,被執勤的民警把我抱住了。天安門派出所長對我說:李玉貞,你真想死啊!

——因為跳天安門城樓,我被勞教一年。我女兒隻有十三歲,2008年11月的一天,我女兒站在寒風中,在省檢察院門口舉著一個牌子,上麵寫著“我要媽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