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環節11件。這11起案件,上訪人反映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未能及時抓捕犯罪嫌疑人或未及時偵破案件。如孫某某上訪案,其兒子、兒媳1999年7月17日被殺死在家中。臨漳縣公安局經偵查基本確定本村許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後進行上網追逃,但犯罪嫌疑人至今仍未抓獲。如張明潔案,2006年11月16日晚,張明潔家的中巴客運汽車被人放火燒壞。次日,槁城市公安局立案。但之後近兩年的時間裏,槁城市公安局除詢問受害人外,沒有采取過任何偵查措施,即使是對受害人提供的案件線索,也未開展查證工作,致使案件一直未破。
勘驗、檢查環節7件。刑訴法規定: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利用各種技術手段,及時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勘察現場,應當按照現場勘查規則的要求拍攝現場照片,製作《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圖。
這7起案件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出現場不及時或勘驗、檢查不認真、不細致,應該提取的痕跡、物證沒有提取,應該進行屍檢的未屍檢,證據因保管不善而滅失,影響案件正常訴訟。如彭秀雲案,1999年10月13日晚,彭秀雲與鄰居解永存兩家發生毆鬥,致兩人重傷。當晚,石家莊辛集市公安局接到報案後,隻派一名戶籍警到現場,該戶籍警未作詢問、勘驗、檢查工作,未收繳作案工具即返回。案發半個月後,辦案人員出現場,拍了八張現場照片,未作現場勘查。直到11月12日,辦案人員才從彭秀雲家提取有關物證,後又將重要物證丟失。時過七年後的2006年3月份,辛集市公安局才將重要物證之一的鞋子送去鑒定,卻已沒有鑒定價值。因公安機關辦案不細致、不及時、不紮實,致使該案直到現在無法結案,彭秀雲上訪多年。如廖光銀案,2009年1月3日和3月23日,廖光銀和妻子毛某某分別被打致輕傷。但從邢台縣公安局卷中材料看,顯示不出辦案人員出警記錄,沒有現場勘查、檢查的記載,沒有現場收集固定證據入卷,沒有提取嫌疑人腳印、指紋,沒有對廖光銀家中財產損壞程度進行勘驗、記錄、評估。如秦光美上訪案,2003年5月14日,接到範雲飛關於鄧瑋麗因藥物中毒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報案後,張家口市公安局橋東分局迅速到醫院了解情況,對鄧瑋麗的住所進行現場勘查,後來又對屍體進行了屍表檢驗。根據現場勘查、屍表檢驗、調查訪問以及參照醫院搶救記錄和診斷證明,認定鄧瑋麗屬於非正常死亡,需要解剖屍體確定死亡原因。但因案發時正值“非典”期間,且死者母親秦光美出具了委托書,同意不進行屍檢,遂在死亡原因未查清的情況下沒有進行屍檢。死者屍體被火化後,橋東分局以非正常死亡原因不能確定,立為刑事案件根據不足,下達了《不予立案通知書》。此案的問題在於,盡管當時秦光美出具了委托書,同意不進行屍檢,但非正常死亡是否確係中毒、所中何毒沒有科學結論。從案卷當中反映的情況,中毒隻是鄧瑋麗的同事範雲飛在報案時的口述,醫院在接診時根據範雲飛的敘述和鄧瑋麗的體征反應所作的初步診斷,醫院診斷結論也沒有經過病理分析檢驗,鄧瑋麗死因的結論不具備充分的說服力。這一執法缺陷成為秦光美上訪甚至鬧訪的理由。如萬書琴案,2005年6月21日淩晨,賀鐵強、萬書琴夫婦及女兒賀雅翊正在家中睡覺,兩名蒙麵男子闖入屋內將賀鐵強打成重傷,將萬書琴打成輕微傷。當日安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詢問了賀雅翊,而對直接受害者賀鐵強、萬書琴至今未詢問。卷中沒有《現場勘查筆錄》,勘查情況是評查組從辦案人員手中調取的,手寫於筆記本上,無現場勘查人簽名,無見證人簽名,無單位公章。筆記本上所記內容也極其簡單,對被害現場屋內情況、其他屋內情況、是否有搏鬥痕跡、屋內物品是否有翻動痕跡等情況和現場血跡、鞋印這些關鍵性物證是否提取和鑒定均沒有記錄。
鑒定環節2件。刑訴法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出具鑒定結論並且簽名。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評查的案件中,有兩案公安機關都沒有很好地履行法定職責。一件是肖小江上訪案,肖小江之子肖嘉偉先後將本村村民溫某某和錢某某打傷。後經行唐縣法醫門診鑒定,溫某某、錢某某均為重傷,但法醫鑒定缺少鑒定人蓋章。在肖嘉偉被追究刑事責任後,肖小江以辦案單位偽造鑒定結論為由多年上訪。另一件是侯大保上訪案,侯大保之子侯偉因糾紛被他人毆打致死,武安市公安局對死者進行屍檢後,將法醫鑒定內容口頭告知了死者的哥哥侯培,並讓其在空白鑒定結論告知書上簽字按手印,侯培當時表示理解和同意。評查認為,即使在征得死者家屬同意的情況下,在空白法律文書上簽字的做法亦屬不當。也正因這一問題,成為侯大保日後上訪的主要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