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崇文住在清水路,而韓齊住在洛神路。
關於名片,他們的解釋幾乎一模一樣。兩人犢誑詰,他們不知道名片是怎麼到被害人手裏去的,出於交際的目的,他們平時給過很多陌生人名片。
另外,兩人也都堅稱自己是當時恰好路過案發現場。
沈崇文稱自己經常會工作至淩晨,一旦工作結束,無論多晚,他都會外出散步,並到兩條街之外的24小時便利店購買一些食物帶回家。但他說,他不是每天都會工作至淩晨,如果半夜散步,路線也不盡相同。同時,他也未必每次都會去同一家便利店購物,所以,他不能肯定他平時散步時是否有人注意過他,也不能肯定便利店的店員是否記得他。
他對警方說,案發當天,他為了設計一個軟件,一直工作到淩晨兩點三刻,當時他覺得頭昏眼花,背部酸痛,於是就決定像往常一樣到附近去散步。他先沿著清水路走,隨後穿過兆豐巷,準備去另一邊的洛神路逛一逛,“因為那裏相對熱鬧一些,有不少通宵營業的酒吧和商店,當然也有便利店。”可是,當他路過兆豐巷時,突然覺得內急。這時候打道回府,他不情願,因為散步還沒盡興,東西也還沒買,可最近的廁所又在洛神路上,走過去怎麼也得十分鍾。當時他已經很急了,左右為難了一陣,他看見了附近的垃圾桶,於是決定就地解決。可是,他剛解開褲子,就看見一隻伸出垃圾桶的手,他當時就嚇得尿了褲子。接著,他幾乎是不假絲誑鄺地報了警。
關於為什麼會跟韓齊發生糾紛,他的敘述是這樣的——
“發現屍體後,我很害怕,既不敢看她,也不敢待在附近,於是我就跑到洛神路上去報警,因為那個垃圾桶離洛神路更近。報完警,我在洛神路的巷口等著,等了兩分鍾,我估計警察大概快來了,就又回到了垃圾桶旁邊。我承認,我走路的時候確實低著頭,沒看前麵——誰敢抬頭啊,一抬頭就看見那隻手了。就在我快走到垃圾桶旁邊的時候,迎麵有個男人撞了上來,把我撞得眼冒金星。那人好像喝醉了,把什麼東西弄在了我衣服上,粘糊糊的,髒得要命。我懷疑他吐了,可當時黑漆漆的,我也不敢肯定。本來我也不想計較,可我這件西裝是女朋友送我的生日禮物,價值六千塊,他怎麼也得賠我一點幹洗費吧,可他連招呼不打就想走,我當然不肯。他說他沒帶錢,我就讓他寫欠條,他也不肯。我們就這麼吵起來了,不過,幸虧警察到了,不然這亡命之徒很可能會對我動粗。”
韓齊的證詞跟沈崇文有部分地方很吻合。
首先他也說,他之所以會路過現場,純粹是出於巧合。他每天晚上都會在美發店工作至深夜才回家,隨後,他會玩電腦遊戲至淩晨。跟沈崇文不同的是,他沒有半夜散步的習慣,平時他都是倒頭就睡。可那天,他輸了一場遊戲,心情十分鬱悶,於是就一口氣喝了三罐啤酒,“喝完之後,我覺得頭很痛,就想出去逛一圈,沒想到就碰到了那個混蛋。”
他也說走路時,他沒朝前看,因為他當時“頭昏沉沉的,隻想吐”。他還說,他隻看見一個人影在他麵前晃,等看清楚對方時,兩人已經撞上了。但他說,是沈崇文撞的他。
“我好好在走路,他莫名其妙撞了上來,我還沒反應過來,他就叫了起來,說什麼我吐在了他身上。其實我也不知道我有沒有吐,我感覺我沒吐,可當時我腦袋發昏,他這麼說,我也搞不清他說得對不對。我本來也不想理他,可他非讓我賠什麼幹洗費,還說他那件衣服值六千塊。他以為我是傻瓜?他自己撞上來的,就算我真的吐在他身上,還不是他活該?再說我也沒帶錢。是,他是想讓我拿東西押在他那兒,可我什麼都沒帶,他還要寫欠條,我憑什麼給他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