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法律亦賦予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以探望的權利,但是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間並非不受限製,而是優先由當事人雙方協議確定。雙方協議不成的,則由法院進行判決。正確行使探望權,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發展。

65.妻子為照料家庭辭職做了家庭主婦,離婚時能請求補償嗎?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當婚姻關係中的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那麼多會在一定程度上犧牲自己的發展機會,導致自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經濟收入較低,甚至是無經濟收入。婚姻對於感情維係、人口繁衍、文明發展以及道德維護諸方麵有重要作用,因此法律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法律賦予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而在經濟上處於劣勢的一方以獨立的訴訟請求權,使其在婚姻關係解除時可向對方提出經濟上的補償。

66.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經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或者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債務或是夫妻達成合意願意共同承擔的債務,或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為了保障家庭生活穩定,子女健康成長、接受良好教育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負的債務,理應共同償還。

67.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的,是否可以請求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

《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婚姻關係消除後,仍要求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實質是夫妻間扶養義務的延續。撫養義務的延續實際上是考慮到一方生活困難有可能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了家庭利益而犧牲了個人的發展機會所致。當然,另一方提供適當幫助以有負擔能力為前提,如雙方協商不成,法院會對雙方的就業能力、收入和財產情況、子女撫養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後進行判決。

68.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嗎?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5)有其他重大過錯。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製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並導致離婚的,實際上是嚴重侵害了另一方的身體健康和精神安寧,致使夫妻間感情破裂,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若因家庭暴力發生財產損害的,也可以請求賠償。需要注意的是,該處的賠償請求權人需要為無過錯方,如果雙方互相實施家庭暴力,經常相互吵架打罵導致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則雙方都不享有賠償請求權。

69.夫妻一方有隱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的,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嗎?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夫妻在處分共同財產時,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違背他方的意誌,擅自處理。當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時,實際上已經侵犯了另一方對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可在離婚訴訟期間依法提出訴訟請求,法院視具體情況對侵權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上述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不包括過失行為,如因不慎將某些共同財產毀壞,隻要沒有故意,不屬於本條規定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