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關係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要求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對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合意,並簽訂書麵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完成離婚登記後婚姻關係即解除。訴訟離婚要求法院根據當事人雙方提交的訴訟請求和理由,經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且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時,婚姻關係即解除。

59.法律對軍人婚姻有哪些特殊保護?

《民法典》第1081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隊是執行國家政治任務的武裝力量,軍人是擔負著保障國家建設,保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的重要職責,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政策。對軍人婚姻進行特殊保護,需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麵:一是法律對現役軍人的婚姻有特殊保護,已經退伍的軍人不在特殊保護範圍內。二是如果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都是軍人或者軍人一方主動提出離婚的,則不適用本條特殊保護的規定。三是如果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也不適用本條特殊保護的規定。

60.女方懷孕期間,男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為了照顧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的特殊情況,保護胎兒、嬰兒的健康,維護婦女的身心健康,法律在上述期間內對男方的離婚請求權進行了相應限製。一方麵,在上述期間內,胎兒或嬰兒正處於發育階段,需要父母的合力養育。另一方麵,在上述期間內的女方身心也較為疲憊,如果允許男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請求,不僅對女方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也有違社會公德。當然,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製隻是特定期間的限製,並不是永久剝奪,隻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申請的時間。此外,如果女方在上述期間內主動提出離婚申請,說明女方已經對離婚有了思想準備,則不受限製。

61.複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民法典》第1083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複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複婚,是指離婚的男女重新和好,再次登記結婚並恢複夫妻關係。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複婚,可以通過辦理恢複結婚登記,重新恢複夫妻關係。在辦理複婚登記時,應提交原離婚證,以備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複婚登記。在辦理複婚登記時,應當收回雙方當事人的離婚證後,重新發給結婚證。

62.父母離婚後,如何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父母離婚後,父母與子女間的血親關係並不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除,但撫養方式會有變化。具體而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是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總原則。對於離婚時不滿兩周歲的子女,因其多處於母乳喂養的哺乳期,由母親撫養對嬰兒的健康成長更為有利,因此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對於已滿兩周歲的子女,則需要考慮父母的具體情況確定撫養權歸屬。例如,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等。對於已滿八周歲的子女,則需要尊重其真實意願,詢問其更願意跟誰生活,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父母離婚對子女造成的不利影響。

63.父母離婚後,子女可以向不在一起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主張撫養費嗎?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後,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離婚後的夫妻雙方都有平等地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經濟責任,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也應該支付撫養費。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撫養費的支付金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對於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對於撫養費支付期限,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個案處理,一般需要支付至子女成年為止。

64.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可以隨時去看孩子嗎?

《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