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關於大清皇帝優禮之條件。

大眾瞧這十餘字,各嘩聲道:“清帝退位,清室已亡,還有什麼大不大。說得有理。就是優禮的禮字,亦屬不合。”一議員道:“竟改作‘清帝退位後優待之條件’便好了。”又有一議員道:“退字不如遜字,俾他留點麵目,何如?”當下大眾讚成,遂由主稿員另紙寫出,係“(甲)關於清帝遜位後優待之條件”,寫畢,再將原稿看了下去,係是:

第一款,大清皇帝尊號,相承不替,國民對於大清皇帝,各致其尊崇之敬禮,與各國君主相等。

大眾複道:“不妥不妥。清帝已經退位,我輩國民,還要去尊崇他做甚麼?”乃經大眾悉心參酌,改為:“清帝遜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以待外國君主之禮相待。”再看第二款雲:

第二款,大清皇帝歲用,每歲至少不得短於四百萬兩,永不得減額。如有特別大典,經費由民國擔任。

大眾磋議,改四百萬兩為四百萬元,特別大典二語刪去,乃複由主稿員寫下道:“清帝遜位之後,每歲用四百萬元,由中華民國給付。”再看第三款列著:

第三款,大內宮殿或頤和園,由大清皇帝隨意居住,宮內侍衛護軍官兵,照常留用。

大眾又道:“清帝既已退位,大內宮殿,不應久居。”一議員應聲道:“何不叫他還居頤和園?”旁又有一議員道:“頤和園規模弘敞,殿閣巍峨,令他居住,還是便宜了他。”連頤和園都不肯與居,清室末路,也屬可憐。大眾道:“既議優待,就留些餘地便是。”乃改為:“清室遜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照常留用。”至第四款是:

第四款,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妥慎保護,負其責任,並設守衛官兵,如遇大清皇帝恭謁陵寢,沿途所需費用,由民國擔任。

大眾道:“清帝謁陵的費用,如何要民國擔任?倘他借謁陵為名,日日嬉遊,我民國當得起這許多供奉嗎?此款前半截尚可通融,下三語盡可刪卻。”乃改定:“清室遜位後,其宗廟陵寢,由民國妥慎保護。”複看第五款雲: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製敬謹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製,所有經費,均由民國擔任。

這一款卻沒人反對,隻酌改數字,作為:“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製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製,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至第六款雲:

第六款,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均由大清皇帝留用。

大眾道:“清宮舊用閹人,我民國尊重民權,當然不準有這腐豎,須要載明方好。”即改為:“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得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再看下去:

第七款,凡屬大清皇帝原有之私產,特別保護。

此款也沒甚異議,不過竄易字句,變為:“清帝遜位之後,其原有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及看到第八款,沒有一人讚成,議決作廢。看官!你道原稿第八款,是寫著什麼?乃是:

(甲)關於大清皇帝優禮之條件。

大眾瞧這十餘字,各嘩聲道:“清帝退位,清室已亡,還有什麼大不大。說得有理。就是優禮的禮字,亦屬不合。”一議員道:“竟改作‘清帝退位後優待之條件’便好了。”又有一議員道:“退字不如遜字,俾他留點麵目,何如?”當下大眾讚成,遂由主稿員另紙寫出,係“(甲)關於清帝遜位後優待之條件”,寫畢,再將原稿看了下去,係是:

第一款,大清皇帝尊號,相承不替,國民對於大清皇帝,各致其尊崇之敬禮,與各國君主相等。

大眾複道:“不妥不妥。清帝已經退位,我輩國民,還要去尊崇他做甚麼?”乃經大眾悉心參酌,改為:“清帝遜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以待外國君主之禮相待。”再看第二款雲:

第二款,大清皇帝歲用,每歲至少不得短於四百萬兩,永不得減額。如有特別大典,經費由民國擔任。

大眾磋議,改四百萬兩為四百萬元,特別大典二語刪去,乃複由主稿員寫下道:“清帝遜位之後,每歲用四百萬元,由中華民國給付。”再看第三款列著:

第三款,大內宮殿或頤和園,由大清皇帝隨意居住,宮內侍衛護軍官兵,照常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