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又道:“清帝既已退位,大內宮殿,不應久居。”一議員應聲道:“何不叫他還居頤和園?”旁又有一議員道:“頤和園規模弘敞,殿閣巍峨,令他居住,還是便宜了他。”連頤和園都不肯與居,清室末路,也屬可憐。大眾道:“既議優待,就留些餘地便是。”乃改為:“清室遜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照常留用。”至第四款是:

第四款,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妥慎保護,負其責任,並設守衛官兵,如遇大清皇帝恭謁陵寢,沿途所需費用,由民國擔任。

大眾道:“清帝謁陵的費用,如何要民國擔任?倘他借謁陵為名,日日嬉遊,我民國當得起這許多供奉嗎?此款前半截尚可通融,下三語盡可刪卻。”乃改定:“清室遜位後,其宗廟陵寢,由民國妥慎保護。”複看第五款雲: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製敬謹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製,所有經費,均由民國擔任。

這一款卻沒人反對,隻酌改數字,作為:“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製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製,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至第六款雲:

第六款,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均由大清皇帝留用。

大眾道:“清宮舊用閹人,我民國尊重民權,當然不準有這腐豎,須要載明方好。”即改為:“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得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再看下去:

第七款,凡屬大清皇帝原有之私產,特別保護。

此款也沒甚異議,不過竄易字句,變為:“清帝遜位之後,其原有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及看到第八款,沒有一人讚成,議決作廢。看官!你道原稿第八款,是寫著什麼?乃是:

第八款,大清皇帝有大典禮,國民得以稱慶。

依情理上論來,清帝已經退位,中國人民,不服清帝管轄,所有清室典禮,與國民何涉?應該將此款刪去。到了第九款,大眾又抗論起來,但見原稿上寫著:

第九款,禁衛軍名額俸餉,仍如其舊。

原來禁衛軍是保護清宮,因有此製。清帝退位後,須移居頤和園,禁衛軍理應裁去。但從前這班軍人,靠著軍餉過活,此時遽議裁汰,恐他遊騎無歸,轉成寇盜。當經各議員裁酌,改為:“原有之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製,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統計甲種九款,改為八款,下文是:

(乙)關於皇族待遇之條件。

第一款,王公世爵,概仍其舊,並得傳襲。其襲封時,仍用大清皇帝冊寶,凡大清皇帝贈封爵位,亦用大清皇帝冊寶。

大眾議決,皇族的皇字,改作“清”字。條文中隻用首二語,以下盡行刪去。第二款雲:

第二款,皇族對於國家之公權,與國民同等。

這條經大眾增改,定為:“清皇族對於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其私權,與國民同等。”再看下文第三四款。

第三款,皇族私產,一體保護。

第四款,皇族免兵役之義務。

這兩條不加刪改,惟於皇族上各加一“清”字。統計乙種共四款,下文為丙種條件,共計七款,原文雲:

(丙)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一)與漢人平等;(二)保護其原有之私產;(三)王公世襲,概存其舊;(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應設法撥給官產,作為世業,以資補助;(五)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官兵俸餉,仍舊支放;(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製,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信仰自由。

七款均不必更改,但就第四款中刪一“應”字,第五款中,改“官兵”為“官弁”。條件已終,全體議決,再由主稿員依次謄正。惟末文尚有結尾數語,又由各議員修正通過,原文為:“以上條件,列於正式公文,照會各國,或電達駐荷華使,知會海牙萬國平和會存案。”改正為:“以上條件,除丙款各條另行宣布外,餘均列於正式公文,由中華民國政府,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全文俱已繕清,即谘照臨時政府,轉交伍代表電達北京。袁總理瞧閱一周,便呈入隆裕太後。隆裕後又召見各近支王公及各國務大臣,谘詢優待條件事宜。應召的人,很是寥寥,惟醇王載灃等到來。會議多時,或謂:“皇室經費,必須四百萬兩,分文不能短少。”這是奪利。或謂:“皇帝尊號相承不替數字,定須增入。”這是爭名。或謂:“各種條件,統應增損。”惱動了隆裕太後,不覺唏噓道:“大事已去,隻爭了一些小節,亦屬無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