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肇建,於今四年,風雨飄搖,不可終日。父老子弟,苦共和而望君憲,非一日矣。自頃以來,二十二行省及特別行政區域,暨各團體,各推舉尊宿,結合同人,為共同之呼籲,其書累數萬言,其人以萬千計,其所蘄向,則君憲二字是已。政府以茲事體大,亦嚐特派大員,發表意見於立法院,凡合於鞏固國基,振興國勢之請,代議機關,所以受理審查以及於報告者,亦既有合於吾民之公意,而無悖於政府之宣言,凡在含生負氣之倫,宜有舍舊圖新之望矣。惟是功虧一簣,則為山不成,鍥而不舍,則金石可貫。同人不敏,以為吾父老子弟之請願者,無所團結,則有如散沙在盤,無所榷商,則未必造車合轍。又況同此職誌,同此目標,再接再厲之功,胥以能否聯合進行為斷。用是特開廣座,畢集同人,發起全國請願聯合會,議定簡章,凡若幹條。此後同心急進,計日程功,作新邦家,慰我民意,斯則四萬萬人之福利光榮,非特區區本會之厚幸也。
末附有請願聯合會章程,共十一條,條文如下:
第一條本會以一致進行,達到請願目的為宗旨。
第二條凡已署名請願者,皆得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本會設職員如左:(一)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會員中公舉之。(二)理事若幹人,由會員公推之。但各團體請願領銜者,當然為本會理事。(三)參議若幹人,由會長及全體職員會公推之。(四)幹事分為文牘會計庶務交際四科,各科主任幹事一人,餘幹事若幹人,由會長副會長合議推任之。
第四條會長代表本會,主持辦理本會一切事務。
第五條副會長輔助會長,辦理本會一切事務。會長有事故,副會長得代理之。
第六條理事隨時會商會長,辦理本會特別要務。
第七條參議隨時建議本會,讚理一切會務。
第八條幹事商承會長,分科執行本會一切事務,其各科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九條本會開會,分為兩種:(一)職員會得由會長隨時召集之,(二)全體大會,遇有特別事故時,由會長召集之。
第十條本會設事務所於安福胡同。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如有認為不適當時,得開大會,以過半數之議決修改之。
段芝貴等閱畢,便道:“正副會長,可曾舉定麼?”梁士詒即申述沈雲霈為會長,張鎮芳、那彥圖為副會長,餘如文牘會計庶務交際等員,亦一一說明。段芝貴道:“甚好,就照此進行罷。我即擬返鄂,凡事應由諸公偏勞。”梁士詒道:“這也不必過謙,但參議幹事等員,尚須推選若幹人。”段芝貴道:“章程中應由會長等主持,但請沈會長與在會諸公推選便是。”沈雲霈時亦在座,忙接口道:“這也須大家斟酌。但會名既稱為全國聯合,應該將各省官民,招集攏來,愈多愈妙。此事頗要費時日呢。”段芝貴笑道:“沈先生你真太拘泥了。各省官吏,哪一個不想上達?但用一個密電,管教他個個讚成。若是公民請願,也很是容易,隻叫各省官吏,用他本籍公民的名義,湊合幾個有聲望的紳士,聯名請願,便好算作民意代表了。老先生,你道真要令四萬萬人,悉數請願麼?”好簡捷法子。梁士詒道:“這話還是費事。依愚見想來,在京官僚,多是各省的闊老,若教他列名請願,並把自己的親戚朋友,添上幾十百個名兒,便可算數。
民國肇建,於今四年,風雨飄搖,不可終日。父老子弟,苦共和而望君憲,非一日矣。自頃以來,二十二行省及特別行政區域,暨各團體,各推舉尊宿,結合同人,為共同之呼籲,其書累數萬言,其人以萬千計,其所蘄向,則君憲二字是已。政府以茲事體大,亦嚐特派大員,發表意見於立法院,凡合於鞏固國基,振興國勢之請,代議機關,所以受理審查以及於報告者,亦既有合於吾民之公意,而無悖於政府之宣言,凡在含生負氣之倫,宜有舍舊圖新之望矣。惟是功虧一簣,則為山不成,鍥而不舍,則金石可貫。同人不敏,以為吾父老子弟之請願者,無所團結,則有如散沙在盤,無所榷商,則未必造車合轍。又況同此職誌,同此目標,再接再厲之功,胥以能否聯合進行為斷。用是特開廣座,畢集同人,發起全國請願聯合會,議定簡章,凡若幹條。此後同心急進,計日程功,作新邦家,慰我民意,斯則四萬萬人之福利光榮,非特區區本會之厚幸也。
末附有請願聯合會章程,共十一條,條文如下:
第一條本會以一致進行,達到請願目的為宗旨。
第二條凡已署名請願者,皆得為本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