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一旦有平民采用某種暴力行為擾亂了社會秩序,常常通過調案被押解至總督或者騎警隊隊長那裏。這一類調案的產生,大多是因為糧價飛漲而引發的騷亂。於是,總督親自選定幾個擁有大學學位的人,仿照臨時省法庭組建一個機構審理刑事案件。我曾經發現一些判決即以這種方式裁決,判處一些人苦役甚至死刑。到了17世紀末,仍然有很多的刑事訴訟被總督審理掌控。
近代的法學家讓我們相信,法國大革命以來行政法已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他們說:“大革命前,司法與行政的權利混淆不分。大革命後的人們將其分開,各就其位。”為了更正確理解法學家們所說的進步,我們就永不能忘在舊的製度下司法權一方麵不斷擴大其權限,另一方麵卻從未全麵履行職責。對於這些,若是隻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就能全麵地、正確地看待整個事件。法庭有時被賦權製定政府章程,顯然這超出了他的管轄範圍;有時候又被禁止審理真正的訴訟,顯然這會將法院排除在他自身的權限之外。的確,法院不具有任何的行政權力,然而舊的製度卻賦予法院以行政特權,這極其不合理。同時,正像人們看到的那樣,政府又在不停地幹預法院管轄的領域,法院卻聽之任之:事實上,權力的混亂讓兩方麵同樣都有危害,後者更甚。那是因為來自法院的幹預隻危害單個案件,政府幹預法院會使人民墮落,讓他們或者暴動,或者臣服。
法國在60年間永久確立了九部或者十部憲法,其中的一部明確規定了普通法庭未經事先批準,不得對任何政府官員提起訴訟。這個發明很是神奇,所以,當這部憲法被大革命摧毀的時候,卻把這項條款小心翼翼地從廢墟中救出,精心地維護不讓大革命的烈焰摧殘它。這一被賦予特權的條款被政府官員稱作1789年的重大成果。我要說他們把這個問題同樣搞錯了:舊製度下的政府和今天沒什麼兩樣,都想方設法給予政府官員們豁免權,使他們脫離了普通民眾,避免在法庭上承認犯罪。與大革命以前相比,它已經讓官員違犯法律變成了合法的行為,而不是像舊時代的政府那樣必須采用違法或者專橫的手段對官員予以庇護。
在舊製度下,普通法庭起訴任何一位政府官員,都必然會遇到禦前會議的一道判決,即法官無權審理該被告,必須由禦前會議任命專員審題此案。這正如某位行政院官員在文獻中所寫的,政府官員受攻擊將使普通法官產生偏見,進而危害到君主。這樣的調案每天都會發生,絕不是隔了很久才出現;亦並非隻涉及政府要員,芝麻小官也同樣。即使與政府有絲毫的關係就可以無法又無天,當然政府除外。有一個橋梁公路工程局監工,他負責指揮徭役,因虐待農民而被起訴。該案被禦前會議調案,私下裏總工程師向總督致函談到這件事:“這位監工的確應該受到譴責,但不能因此讓這件事自行發展。該案件不能由普通法庭受理,這才是對公路橋梁局來說最為重要的。一旦破例,因公民仇恨官員引發的訴訟將會源源不斷,勢必會影響到整個工程。”
因此一旦有平民采用某種暴力行為擾亂了社會秩序,常常通過調案被押解至總督或者騎警隊隊長那裏。這一類調案的產生,大多是因為糧價飛漲而引發的騷亂。於是,總督親自選定幾個擁有大學學位的人,仿照臨時省法庭組建一個機構審理刑事案件。我曾經發現一些判決即以這種方式裁決,判處一些人苦役甚至死刑。到了17世紀末,仍然有很多的刑事訴訟被總督審理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