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釋《春秋》諡號(3 / 3)

此外,赴禮所赴告死因和死亡時間不符合實際者,《左傳》以卒諡時的史實加以糾正。

三年春,王三月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書之。(隱三年)

五年春正月,甲戌,己醜,陳侯鮑卒,再赴也。於是陳亂,文公子佗殺大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亂作,國人分散,故再赴。(桓五年)

使公子彭生乘公,公薨於車。(桓十八年)

子駟使賊夜弑僖公,而以瘧疾赴於諸侯。(襄七年)

蔡景侯為大子般娶於楚,通焉。大子弑景侯。(襄三十年)

癸巳,天王(靈王)崩。……王人來告喪,問崩日,以甲寅告,故書之,以征過也。(襄二十八年)

夏四月辛亥,哀公縊。(昭八年)

夏,許悼公瘧。五月戊辰,飲大子止之藥卒。大子奔晉。書曰:“弑其君。”君子曰:“盡心力以事君,舍藥物可也。”(昭十九年)

四年春,蔡昭侯將如吳,諸大夫恐其又遷也,承,公孫翩逐而射之,入於家人而卒。以兩矢門之。(哀公四年)

齊人弑悼公,赴於師。(哀十年)

平王是王室赴告“庚戌”,將崩期誤告,其實是壬戌日,故加以糾正;陳桓公赴告卒日出現“甲戌,己醜”兩個不同日期,故特意解釋死亡時間出現兩次的原因;魯桓公《春秋》書“公薨於車”,沒有書死亡原因,史實為桓公是被齊國公子彭生所戕殺;鄭僖公,鄭國赴告為“瘧疾”,史實是“子駟使賊夜弑僖公,而以瘧疾赴於諸侯”,故加以糾正;蔡景公書“蔡世子般弑其君固”,未闡釋具體原因,其實是蔡景公與兒媳通奸,被其子所殺;靈王崩,王室派人來行赴告禮,赴告策文中卻無崩期,魯襄公問崩日,卻答曰“甲寅”,因此魯國史官為了懲戒其赴禮缺失的過錯,著於史冊昭示後人來懲戒之;陳哀公,陳國赴告為“夏四月辛醜,陳侯溺卒”(《春秋·昭公八年》),真實情況是在陳哀公病重期間,陳國發生殺嫡立庶的政變,哀公自縊於四月辛亥,糾正死因和死亡時間之誤;蔡昭公,蔡國赴告“盜殺蔡侯申”(《春秋·哀公四年》),史實是諸大夫擔心會導致蔡國再次遷徙,故派公孫翩射殺,闡釋“盜”即為公孫翩;齊悼公,齊國赴告為“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春秋·哀公十年》),史實是“齊人弑悼公,赴於師”,而“齊人”則是執政卿陳僖子。

2.闡釋奔喪會葬之禮。

盟國諸侯卒後,同盟諸侯要派不同等級的官員前去吊喪、會葬,當時有兩種奔喪會葬禮:其一,“先王之製:諸侯之喪,士吊,大夫送葬”。(昭三十年)其二,文襄之製,“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昭三年)“先王之製”為士吊、大夫葬,奔喪會葬所派官員等級較低;“文襄之製”變革為大夫前去吊喪,卿前往送葬。春秋時期禮崩樂壞,僭越之事頻繁。正如顧棟高在《天子諸侯喪禮已廢絕於春秋時論》說:“餘嚐詳考《左氏傳》,而知天子諸侯喪紀已廢絕於春秋時無疑也。蓋周道淩遲,皇綱解紐,有以諸侯不奔天子之喪,不會天王之葬,而甘仆仆於晉、楚者矣,有以天子不貧乏不備具,至七年乃葬,於魯求賻求金,甚至景王三月二葬,以天子而用大夫之禮者矣。”

故有對諸侯親奔阻止者,如“晉平公卒。鄭伯如晉,及河,晉人辭之”。(昭十年)有以“先王之製”反詰者,如“晉頃公卒。秋八月,葬。鄭遊吉吊,且送葬,魏獻子使士景伯詰之,……先王之製:諸侯之喪,士吊,大夫送葬”。(昭三十年)也有以“文襄之禮”履行者,如《左傳·昭公六年》載“杞文公卒,吊如同盟,禮也”。闡釋魯國派去吊喪之人的身份是大夫,強調魯國參加杞文公是符合禮製的行為。成公二年“衛穆公卒”,就在同年,衛國和魯國曾派人求助晉國,出兵救魯、衛,發生“齊晉鞍之戰”,戰後不久衛穆公卒。晉國軍隊路過衛國,聞喪後,三位卿大夫郤克、士燮、欒書前往吊喪,這是隆禮之舉,故《左傳》特加記載。昭公七年“衛襄公卒”,晉國原本沒打算前去吊唁,此時有人指出衛國對晉國唯命是從,晉國往往對之無禮,若不去吊喪,擔心衛國會背叛盟主晉國。範獻子聽取這個建議,親自前往吊喪,並返還之前侵占的土地。

另外,盟國衝突,不廢喪紀。僖公二十七年“齊孝公卒”,在齊孝公卒前一年曾派兵攻打魯國,迫於齊國的威逼,魯派人去往楚求救,並打敗齊軍。當齊孝公卒後,“有齊怨,不廢喪紀,禮也”。魯國依然按同盟國之禮參加了齊孝公的吊禮和送葬禮。

3.葬事違禮,特加闡釋。

如喪葬期間,鄰國不樂。襄公二十三年“杞孝公卒”,晉悼夫人為之服喪。晉平公卻不撤除音樂,這是不合於禮的。“禮,為鄰國闕。”按照禮製,鄰國有喪君之事,就應該撤除音樂,以示哀悼。

如葬禮僭越,“八月,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益車馬,始用殉。器備,槨有四阿,棺有翰檜”。(成二年)助長了厚葬之風重。

如顛倒長幼尊卑,“夏,齊薑薨。初,穆薑使擇美檟,以自為櫬與頌琴。季文子取以葬”。(襄二年)被君子批評曰“非禮也。禮無所逆,婦,養姑者也,虧姑以成婦,逆莫大焉”。(襄二年)

如君夫人未按禮待之,“秋,定姒薨。不殯於廟,無櫬,不虞”。(襄四年)

其次,以卒後稱諡來讚美品格優秀或睿智者。

1.春秋時期君位爭奪尤為慘烈,庶殺嫡而立者,叔殺侄子奪位者,兄弟為君位相殘者,子弑君者等,如此之類不勝枚舉。偶爾出現少之又少的謙讓君位者,《左傳》則詳載而褒揚之。

宋宣公卒時,宋穆公兄終弟及而即位。當其臨終前,召集大臣立下遺囑,希望把君位傳給宋宣公之子與夷,並把自己的兒子遷居於鄭,卒後,殤公即位。宋穆公此舉難能可貴,因此君子讚曰“宋宣公可謂知人矣。立穆公,其子饗之,命以義夫”。(隱三年)既稱讚宋宣公之知人,又褒揚了穆公謙謙君子之舉。衛靈公卒前,打算立公子郢(子南)為大子,公子郢沒有應答,稍後又再次提出,遭到公子郢的婉拒。衛靈公卒後,靈公夫人曰:“命公子郢為大子,君命也。”(哀二年)公子郢以“君沒於吾手”為理由,斷然拒絕了夫人的提議,讓位於逃亡的大子之子衛出公輒。公子郢本可以名正言順的繼承君位,卻將即將到手的君位讓與別人,故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