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馬丁·路德否定了羅馬天主教會在上帝和信徒個人之間所起的中介作用。他新創的基督教稱為“新教”,亦稱“抗議宗”。新教徒根據自願原則以立約方式結成教會,自己選擇牧師,自己製定規章,共同禮拜上帝。他們也不再向神父懺悔,而是直接向上帝祈禱。這些新教義新做法對造就一個現代社會的意義不可估量。

時至1530年代,英王亨利八世為了自己的利益與羅馬教廷決裂,宣布英國教會獨立,自立為教會之首,英國成為新教國家。亨利八世的繼承人愛德華六世是同情改革的,但其後的瑪利女王卻是個鐵杆的天主教徒,大肆迫害新教徒,英國新教處於動蕩狀態。直到伊麗莎白女王即位後,進一步改革教會,才終於造成新教在英國不可逆轉之勢。改革後的教會稱為英國國教,為安立甘宗,即聖公會。

伊麗莎白的宗教改革注重調和,避免走極端,由於英國教會的改革是自上而下的,因此安立甘宗保留了許多天主教的舊製禮儀。國教內部很快發出要求繼續改革的呼聲,這批試圖“淨化”國教的改革派就被稱為“清教徒”。他們認為國教在宗教儀式上不夠純潔,在教會組織上保留了主教製。他們要求每個教會都是信徒自願結合而成,教會之間是平等和聯合的關係,而不要總的機構。1603年伊麗莎白逝世後,繼位的詹姆士一世強調君權神授,而清教徒卻不認為上帝將絕對權力授予任何凡人。堅持改革主張的清教徒受到迫害,尤以其中的獨立派(或稱分離派)為甚。

搭乘“五月花號”來到北美的第一批清教徒就屬於獨立派,他們認為英國國教已經不可救藥,主張徹底脫離它,反對留在體製內去改革它。他們於1609年逃亡荷蘭,成立了“聖徒共同體”。“聖徒”是清教徒對有望得救的信徒的稱呼,又分為“可見聖徒”與“不可見聖徒”兩類,前者指的是教徒們認為有希望得救的人,是常人可見的。但畢竟一個人是否得救完全取決於上帝,真正得救的人隻有上帝看得見,故稱“不可見聖徒”。

雖然當年的荷蘭頗有寬容風度,但這些獨立派清教徒總覺得在那裏是外人,於是決定到北美荒原上去尋求宗教自由。他們從倫敦的弗吉尼亞公司得到許可,在該公司擁有的北美大片土地上挑選一處建立墾區,實行自治。1620年9月,102個人登上一艘名為“五月花號”的三桅帆船,開始了橫渡大西洋的旅程。其中清教徒隻有35人,因為他們到處尋覓棲身之地,所以在美國曆史上獲得“朝聖者”的美名。另外67人是因資助此次航行的倫敦商人的要求同行的,他們要使殖民地為投資者牟利。

旅途的艱苦自然不言而喻,由於他們啟程晚,在海上顛簸的日子又長,當11月10日遇到逆風時,便決定在馬薩諸塞海灣的科德角半島上就近定居,放棄了去弗吉尼亞的原計劃。定居地的改變使他們不再處於弗吉尼亞公司的權力控製下,反倒使他們獲得更多的自由,同時也使清教領袖們感到更有必要約法三章,以確保即將建立的社會的安寧,特別是防範那些非清教徒的陌生人對殖民地未來可能構成的威脅。上岸前,威廉·布魯斯特和威廉·布拉德福德等領袖便安排了五月花公約的簽署,他們認為自願簽訂的協議比特許狀更有約束力。

立約(ant)對清教徒來說是一件非常自然和普通的事情,他們有三個相互關聯的關於“約”的概念:第一個是天恩之約,即信徒個人與上帝之約。第二個是教會之約,即彼此立約共同崇拜上帝,建立教會。第三個是政府之約,即將教會之約擴展到世俗社會,成立政府。按照他們信奉的公理宗原則,當一群信徒感到誌同道合時,就可以離開原來的教會,彼此簽字立約自立新教會。“公理”即“公眾治理”,教會由全體會眾管理,保證相互友愛關懷,共同出資支持教會,聽從所選長者,過《新約》倡導的生活。五月花號上的清教徒因為多次遷徙,已曾立約三次,所以這對他們來說很是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