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催眠術

1.1.1 對催眠術的基本定義

催眠術是指催眠師運用語言、動作或其他單調的弱刺激等人工心理暗示的方法,使受術者進入覺醒與睡眠之間的類睡眠狀態或某種精神境界,呈現一種特殊的意識活動狀態——催眠狀態;此時,受術者失去了正常狀態下的各種觀念與思維,隻能與催眠師保持獨特的、密切的“單線”聯係,並絕對聽從催眠師的指令和暗示的一種技術。

在催眠狀態下,受術者能夠如實袒露內心深處的奧秘或隱私,回憶早已被“遺忘”的經曆和體驗,在催眠師的指令下可以改變認知和行為,並能做出“超常”的表現。受術者對催眠師的服從,在催眠狀態中會發生,在解除催眠後也會有影響。催眠師不僅能夠通過指令改變或糾正受術者的認知與行為,還可以隨時喚醒催眠狀態中的受術者。

簡單講,催眠過程就是催眠師對受術者進行心理暗示的過程,當受術者願意主動接受催眠師的催眠暗示指令時,催眠才有可能發生。這時,受術者完全按照催眠師的指令去做就會進入催眠狀態,並且在催眠師的暗示下完全服從催眠師的指令,而不接受其他人的暗示語或指令。當受術者感到當時的環境非常安全時,就會按照催眠師的暗示指令回憶曾經經曆的事情,宣泄個人情緒,接受心理治療,達到驅除心理行為困擾,恢複心理健康的目的。

1.1.2 美國心理學會對催眠術的定義

美國心理學會催眠分會將催眠定義為“一種感覺、知覺、思想、感情或者行為由於暗示的作用從而發生改變的過程。”該定義突出了催眠使人在感覺、知覺、思想、感情和行為上發生改變的現象。

催眠是讓很多人覺得十分神秘和感興趣的現象,催眠師和研究者針對催眠本質的爭論也依然十分激烈,但是北美地區的研究者們已經在以下幾點上達成共識:

(1)體驗催眠現象的能力並不是輕信或軟弱的表現;

(2)催眠與睡眠無關,但有聯係;

(3)受術者對於催眠的反應更多地與其本身有關,而與催眠師的技能無關;

(4)受術者在催眠中依然保有對其行為的控製能力,知道其周圍的環境,並且能夠監控除催眠暗示之外的事情;

(5)自動的催眠後健忘是很少見的;

(6)是否進入催眠狀態都能對暗示做出反應,催眠誘導隻在很少的成分上提高催眠的易感性;

(7)由不合格的臨床醫生或研究者進行催眠是很危險的;

(8)大多數被催眠的人不是假裝的,也不是對於暗示的簡單附和;

(9)催眠並不能使催眠者重新體驗童年時發生的事情;

(10)是否容易進入催眠狀態,與其易受暗示性的程度有關。

以上共識突出了以下幾個方麵,一是催眠不是輕信或軟弱的表現,且區別於睡眠;二是受術者在催眠狀態中依然保持對周圍環境的監控能力,即仍具有自我保護意識;三是提出了對催眠師的嚴格要求;四是能否被催眠與受術者易受暗示性的高低有關。


1.1 催眠術

1.1.1 對催眠術的基本定義

催眠術是指催眠師運用語言、動作或其他單調的弱刺激等人工心理暗示的方法,使受術者進入覺醒與睡眠之間的類睡眠狀態或某種精神境界,呈現一種特殊的意識活動狀態——催眠狀態;此時,受術者失去了正常狀態下的各種觀念與思維,隻能與催眠師保持獨特的、密切的“單線”聯係,並絕對聽從催眠師的指令和暗示的一種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