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催眠狀態下,受術者能夠如實袒露內心深處的奧秘或隱私,回憶早已被“遺忘”的經曆和體驗,在催眠師的指令下可以改變認知和行為,並能做出“超常”的表現。受術者對催眠師的服從,在催眠狀態中會發生,在解除催眠後也會有影響。催眠師不僅能夠通過指令改變或糾正受術者的認知與行為,還可以隨時喚醒催眠狀態中的受術者。

簡單講,催眠過程就是催眠師對受術者進行心理暗示的過程,當受術者願意主動接受催眠師的催眠暗示指令時,催眠才有可能發生。這時,受術者完全按照催眠師的指令去做就會進入催眠狀態,並且在催眠師的暗示下完全服從催眠師的指令,而不接受其他人的暗示語或指令。當受術者感到當時的環境非常安全時,就會按照催眠師的暗示指令回憶曾經經曆的事情,宣泄個人情緒,接受心理治療,達到驅除心理行為困擾,恢複心理健康的目的。

1.1.2 美國心理學會對催眠術的定義

美國心理學會催眠分會將催眠定義為“一種感覺、知覺、思想、感情或者行為由於暗示的作用從而發生改變的過程。”該定義突出了催眠使人在感覺、知覺、思想、感情和行為上發生改變的現象。

催眠是讓很多人覺得十分神秘和感興趣的現象,催眠師和研究者針對催眠本質的爭論也依然十分激烈,但是北美地區的研究者們已經在以下幾點上達成共識:

(1)體驗催眠現象的能力並不是輕信或軟弱的表現;

(2)催眠與睡眠無關,但有聯係;

(3)受術者對於催眠的反應更多地與其本身有關,而與催眠師的技能無關;

(4)受術者在催眠中依然保有對其行為的控製能力,知道其周圍的環境,並且能夠監控除催眠暗示之外的事情;

(5)自動的催眠後健忘是很少見的;

(6)是否進入催眠狀態都能對暗示做出反應,催眠誘導隻在很少的成分上提高催眠的易感性;

(7)由不合格的臨床醫生或研究者進行催眠是很危險的;

(8)大多數被催眠的人不是假裝的,也不是對於暗示的簡單附和;

(9)催眠並不能使催眠者重新體驗童年時發生的事情;

(10)是否容易進入催眠狀態,與其易受暗示性的程度有關。

以上共識突出了以下幾個方麵,一是催眠不是輕信或軟弱的表現,且區別於睡眠;二是受術者在催眠狀態中依然保持對周圍環境的監控能力,即仍具有自我保護意識;三是提出了對催眠師的嚴格要求;四是能否被催眠與受術者易受暗示性的高低有關。

1.1.3 艾瑞克森等人對催眠術的定義

催眠為一係列體驗式專注的交互序列,該序列將產生一種改變的意識狀態,在其中自我表達在沒有意識的幹預下開始自發發生。他認為,催眠術是一種獨特的心理治療工具,其內容是廣泛自由的,也可以自由使用。催眠術本身並不會產生治療上的變化,但它能提供一種幫助人的方法。尤其是對一個抗拒的受術者,能夠放鬆有防衛習慣的意識心智,使人有更新和更具建樹性的思想方法和行為。催眠中有許多種工具和技術能夠產生個人的改變,而治療性的比喻隻是其中之一,它能很容易地融合在催眠程序中,為受術者提供一個能夠據以發展並深入催眠狀態的焦點。

艾瑞克森不僅是一位催眠大師,還是一位講故事的高手,他善於將催眠狀態和具有隱喻意義的故事巧妙地編織在一起來達到催眠治療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