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關於愛情的學問 (7)(1 / 3)

果然是媳婦熬成婆,一點都不客氣啊,既然不喜歡當初幹嗎要讓兒子娶呢;生不出兒子的休掉,看清楚,是生不出兒子,也就是說你就算生出了七仙女,隻要生不出葫蘆娃,也一樣要被休掉,古人是不會考慮基因、家族遺傳、丈夫不育這些問題的,所有錯都在女人身上;與人通奸休掉,這倒沒什麼好說的,是該休掉,畢竟戴綠帽子了,不過男人少納幾個妾,老婆的出軌概率會不會小一些呢;妒忌的女人休掉,妒忌之心是每個女人都有的,每個女人的妒忌心也都很強,隻不過有的明顯有的不明顯罷了,不會嫉妒的女人就不是真正的女人,看樣子古代那些讓自己男人雨露均沾的夫人們都是人妖;有病的女人休掉,古代多指麻風病,女人沒病有用時留下來當個免費勞力,有病時轟走,連工資都不給,古代女人的待遇還不如那些拿不到工資的民工;話多的女人休掉,每天麵對一個不說話的木頭人一定很爽;偷東西的休掉,注意,這裏偷東西是指妻子擅用家庭財產,因為古代女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的權利,私自動用就是盜竊。這要擱現代你老婆沒讓你上交工資就算不錯了。古代的離婚製度也不是事事都向著男人,“三不去”就是用來反抗“七出”的,隻要符合“三不去”的規定,丈夫無論什麼理由都不能休掉妻子。稍微保障了古代已婚婦女的權益。根據《大戴禮》記載,“三不去”分別為:“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意思是妻子沒有娘家可以回、沒有可以依靠的地方,不能休;與丈夫一起為公婆服喪三年的不能休;成親時夫家貧困,後來與丈夫同甘苦,最後家境富裕的不能休。還有起到輔助作用的和離製度,它是一項允許夫妻相互協商然後自願離異的法律製度。但是在嚴重束縛和限製婦女思想以及行為的封建社會這種離婚的願望很難真正實現。與其說是相互協商自願離異,倒不如說是一種協議休妻或者是“放妻”行為,通常在男子為了避免“家醜外揚”而掩蓋“出妻”原因時使用,當做一種變通的形式。另一項起到輔助作用的製度是義絕製度,這項製度並不獨立,而是相當於刑事案件後麵所附帶的一種民事法律後果。比如一對夫妻,如果夫妻雙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是夫妻一方親屬與他方的一定親屬之間發生了相互侵害,且這種侵害是法律所指明的,比如相殺、鬥毆等犯罪事件,除了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相關夫妻的夫妻關係也必須解除。 這項製度具有強製性,如果應當義絕而不願絕者會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最後一項就是呈訴離婚製度,是指發生了特定事由時由當時的司法機關判定離婚。根據封建時期的法律規定,如果“夫逃亡三年”、“妻背夫在逃”、“翁欺奸男婦”、“夫逼妻為娼”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到官府進行呈訴,要求解除兩人的婚姻關係。以上,就是古代的各項離婚製度。

那麼為什麼會有離婚現象的發生呢?有時候是生活所迫,有時候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有時候是因為男女之間某一個或兩個人都很找抽……總之,離婚的理由多種多樣,但大多數人離婚都是因為感情淡了,也就是所謂的情變或者婚變,對於這個,李敖又有說法了:“所謂‘婚變案’,‘雙方家長’都出麵說了不少話,甚至說了太多的話,我看不論孰是孰非,‘老一輩’出麵總是不好的。因為這本是當事人和小倆口自己的事,老一代們根本管不著。

如今事情鬧起來,雙方老者皆慷慨陳詞,反倒令人不乏有雙方家長介事其中的錯覺,這是我們的時代,不是我們爺爺奶奶爸爸媽媽公公婆婆泰山泰水的時代,你說對不對?”沒錯,雖說談戀愛是兩個人的事,結婚是兩家子的事,但是夫妻吵架時還是應該兩人內部解決,夫妻之外的人能少摻和就少摻和,人越多事情隻會越亂,越會往不可收拾的地方發展,尤其是男人這一方,男性尊嚴很重要,你要讓家人來這麼一鬧,他麵子往哪裏擱,隻會火上澆油、愈演愈烈。作家蘇青算是將這點看得很透:“稍知自尊的男人雖可屈膝於太太嬌嗔之下,卻萬不能俯首帖耳於泰山泰水小舅子諸人之前。夫妻爭吵若鬧到這個地步,他們之間內心裂痕是永遠難以彌縫的了。”所以說,內部矛盾內部解決是最好的,“家醜不可外揚”,這是為兩人著想。

靈與肉

有一個話題沉重而深奧,似乎無法定論,那就是靈與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