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們沒有職業,蹲在家裏,就是她們的職業。
“她們沒有繼承權,財產都分給兄弟們了。
“她們沒有人格權,人格權已經被爸爸、丈夫、兒子所吸收。
“她們沒有自由意誌,不需要她們有意誌,壞事不讓做,好事也輪不到她們做。
“她們被‘聖人’看不起,孔夫子說:‘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
“她們很容易就被丈夫趕走,有七個理由,丈夫可以趕走她,其中一個理由是‘不生兒子’。不生兒子不怪丈夫,要怪她!
“她們還很容易就被連帶殺頭,要是她的爸爸、丈夫、兒子犯了大罪,她就跟著倒黴,她自己若想犯個大罪,叫別人也倒黴,不行,沒機會!
“她們很難再婚,不論離婚後或丈夫死後,總之,她們想結第二次婚,很難很難;並且很多人,根本也不想,她們寧願糟蹋了青春。清朝有一個‘高節婦’,十七歲起守寡,守到九十六歲,共守了七十九年,是‘守寡大王’。
“她們幾乎什麼都沒有,甚至連自己的名字都沒有,漢朝開始才有女人私人的名字,有的還是沒有,隻叫做什麼什麼‘氏’而已。”
在壓迫婦女問題上,古代的中國和印度居然出奇的一致,在印度,女人也是不自由的,按照當地《摩奴法典》的規定,她們必須少小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而在中國古代,許多壓迫婦女的戒條或風俗都是在唐朝時期形成正式的法律條文的,記載這些條文的法典就是《唐律》。《唐律》是一部封建社會的大法,影響了中國後世千百年,其中,種種壓迫婦女的法律條文就出自於此,這些條文證明了唐朝婦女地位低下。例如“生禮死事,以夫為尊卑”、“婦人以夫為天,哀類父母。聞喪即須哭泣,豈得擇日待時。若匿而不即舉哀者,流二千裏”、“婦人品命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蔭親屬”等。這些法律已經可以證明唐朝時期男女地位是完全不平等的。而偏偏這種男女地位的不平等還是由法律規定的,這使得在唐朝宣揚男女平等這一思想極為困難。
有人認為《唐律》並沒有完全降低婦女的地位,比如書中的“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這條就能用來證明、體現並宣揚唐朝男女平等。但是,專門用來壓迫婦女的“七出”(七種休妻條件)卻也出自《唐律》,並且是用法律的形式寫入這部封建大法的,所謂“七出”,分別是指: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口多言、竊盜。根據《唐律》的規定,如果妻子犯了其中任何一條,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順地把妻子休了,而且完全不必經過官府的判斷。分析一下七出之罪,我們發現,因為不顧父母、淫、竊盜這三罪而被休,還能勉強說得過去,但是無子、惡疾這本身就不是女人自己能掌握的,病痛說來就來,誰也說不準啊,而且生孩子並不是女人一個人的事情,而是夫妻雙方的事,如果是丈夫本身有疾而造成無子,這又怎麼說?被休的妻子豈不冤枉?至於妒與口多言被作為休妻的理由那就太不合理了,因為這樣的借口非常容易找,丈夫憑主觀意識說你妒你就妒,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說你口多言你就口多言,妻子完全處於任人宰割的被動局麵。總之,由於無子、惡疾、妒、口多言等“罪”就能如此草率地休妻,再次證明唐朝婦女所處地位非常悲慘。
以上的還不算,在唐朝,男人休妻很容易,但女人卻不能輕易離夫。比如,根據《唐律》:“妻妾擅自離去者,兩年徒刑。逃離後又改嫁他人,罪加二等。”當然,《唐律》中也有所謂的照顧婦女權益的規定——“三不離”,詳細解釋起來就是女方為舅姑或是爹娘親家服喪三年者不能離,娶妻時貧賤後來富貴者不能離,娘家破敗無家可歸者不能離。這“三不離”設立的目的就是用來限製“七出”,但是實際的約束力卻沒有多大,畢竟土地與實權始終掌握在男方手中,男方也借此牢牢控製住離婚的主導權。通常情況下,當“三不離”與“七出”之間產生矛盾時,往往是“七出”更占優勢,更能發揮作用。正是由於唐朝法律的這種不平等規定,男人可以很容易就休妻,因此在唐朝,男人休妻是家常便飯,已經逐漸成為一種社會普遍現象:“田舍兒剩種得十斛麥,尚欲換舊婦。”而在唐朝,以此為題材的作品也不在少數,如唐朝詩人杜甫在其作品《佳人》中就描述了因妻族不再顯貴而遺棄妻子這一現象,詩歌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