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後,對選舉製度進行了改革。同年12月公布的《眾議院議員選舉法修改綱領》,將選民的年齡降為20周歲,被選舉人的年齡降為25周歲,同時婦女也獲得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這個修改綱領,日本實行大選區製:根據地域人口的比例,全國劃分為54個選區,各選區分配的候選人名額從2名到14名不等。1946年4月日本舉行的戰後第一次大選,就是采取這種方式進行的。但結果是各黨派議員的票數過於分散,獲得最多票數的自由黨也隻以140票就取得了絕對的優勢。為了改變這種票數過於分散的弊端,1947年3月再次對該選舉法進行了修改,將選區劃分由大選區改為中選區製:全國劃分為117個選區,每個選區分配3—5名議員候選人名額。以後,根據人口變動等情況,又對選區作了適當調整,改為全國劃分為13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產生3—5名議員。
1946年日本頒布的新憲法,將參議院議員由天皇直接任命改為普選產生。按照其後製定的《參議院議員選舉法》,參議院共設252個參議員席位,其中100名是以全國為一個大選區,統一選舉產生;另外152名參議員,最初與眾議員一樣,即從全國的130個選區中選舉產生。
1950年5月頒布的《公職選舉法》對國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議員定額、選舉程序、選舉活動及選舉經費管理、違法行為處罰做了具體規定。
1982年,國會通過一項改革參議院議員選舉方式的決議,將152名參議員由全國130個選區中選舉產生,改為按地方選區選舉產生,即按全國47個都道府縣各設1個選區,每個選區按人口比例分配2-8名議員名額;將100名全國議席的參議員選舉改為限製名簿式比例代表製,選民在選舉中直接投政黨的票,而不是具體的候選人,而內閣首相,則由國會議員選舉、天皇任命、間接選舉產生。
1993年日本大選後,通過了《政治資金規正修正案》、《政黨助成法案》,對議員選舉中經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1994年,日本對議員選舉製度再次進行大幅度的改革,實行混合代表製(即采取雙票製):即將全國劃分為300個小選區,每個選區產生1名眾議員;同時將全國再分為11個大選區,以比例代表製方式產生其餘的300名眾議員。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同時投兩張選票,一張投給小選區的某個候選人,另一張投給大選區中的由某個政黨提出的候選人名單。小選區以簡單多數製產生議員,但所得票數不得少於有效總票數的六分之一;在大選區的選舉中,一個政黨隻有擁有5名國會議員或擁有該大選區議員總數20%的議員,並在最近一次選舉中獲得2%以上的選票,才有資格提出候選人名單。通過這次改革,基本形成了日本現行的議員選舉製度。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後,對選舉製度進行了改革。同年12月公布的《眾議院議員選舉法修改綱領》,將選民的年齡降為20周歲,被選舉人的年齡降為25周歲,同時婦女也獲得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這個修改綱領,日本實行大選區製:根據地域人口的比例,全國劃分為54個選區,各選區分配的候選人名額從2名到14名不等。1946年4月日本舉行的戰後第一次大選,就是采取這種方式進行的。但結果是各黨派議員的票數過於分散,獲得最多票數的自由黨也隻以140票就取得了絕對的優勢。為了改變這種票數過於分散的弊端,1947年3月再次對該選舉法進行了修改,將選區劃分由大選區改為中選區製:全國劃分為117個選區,每個選區分配3—5名議員候選人名額。以後,根據人口變動等情況,又對選區作了適當調整,改為全國劃分為13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產生3—5名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