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二子書·不欲在京慶生(1 / 1)

※ 與二子書·不欲在京慶生

字諭紀澤、紀鴻兒:

接紀澤初三、四日兩稟,知紀鴻業已抵省。餘進京展覲,若值生日期內,則唱戲宴客,收辭各禮,斷非病軀所能料理。擬於十三日具奏,二十、廿一日起程入都,十月初六、七日必須出京。別敬不能速送,隻好與諸公訂定出京後補送,或臘底再送炭金。保定寄存之二萬金,大抵須用去八九千。能不在京過生日,或雖病尚可支持。

寫至此,接爾等初五日兩稟。爾等奉母若能於十九、二十日抵津,餘尚可與家人一見,再行進京。

八年正月在京送別敬賬簿、十二月送同鄉炭敬賬單,令潘文質尋出,或先行付來亦可。高列三與潘擷師均今日回保定也,作梅與存之、摯甫,李中堂均留之仕於直隸。惟桐雲、勉林、儷秋、鷺卿擬調回江南,難於具奏耳。餘目蒙、腳腫未痊,餘尚輕健。去年史濟源手所製木器及江南器物,可留與李相者,開單妥交,或交作梅、李、陳分用,此囑。

同治九年九月初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