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隨著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逐步規範,農副產品收購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主要憑證之一,已成為一些不法分子偷稅的目標。由此也反映出我們在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和製度上存在的一些問題:
1.現行政策規定收購發票的開具對象僅限於農業生產者自產的初級農產品。但在實際工作中,農產品銷售者的身份極為複雜,主要包括:農戶,農業專業戶,農場,農工商一體化公司。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收購企業,都很難確定銷售者是否為農業生產者。同時,部分企業無視稅收政策和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往往通過經銷商收購農產品,由經銷商提供所謂的“生產者”身份證號碼,偽造銷貨方名稱、違章開具收購發票,或有意利用收購發票隨意擴大抵扣範圍,以達到偷稅的目的。
2.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管理鬆散。長期以來稅務管理部門對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重視不夠。收購發票有記賬和抵扣稅款的雙重功能,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它又具有特殊性:一是收購發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一般為現金結算;二是不論收款方是否索要發票,付款方都要開具發票;三是一些收款方隻要收到貨款,收購發票便失去保留的價值,因此極易被不法分子濫開。
3.管理製度不健全。目前,對農副產品收購專用發票的管理還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製度和措施,現有管理製度對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和使用缺乏統一的規定,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由各省印製,沒有統一版式,各省對發票的使用規定和要求報送的附件也不盡相同,這給地區間的協作管理帶來一定困難。
4.管理手段落後。收購發票的開具是直接針對廣大農業生產者,開票頻繁,使用量大。手寫版的發票麵額小,手工開具工作量大,這給稅務機關的審核與彙總增大了工作量和難度。在確認收購對象的身份方麵,隻有實地核證;在確認收購產品的規格、等級、單價、金額方麵,由於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和信息,無法監督企業做到賬實相符。由於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缺少“金稅”工程這樣的輔助監控係統,一些不法分子便乘機鑽管理的空子。
啟示:
一是加強資金流控製。結合會計製度規定,要求企業對超過一定價值的大宗收購業務,支付貨款要通過銀行結算,對確實無法通過銀行結算的,必須有完善的現金結算手續。否則,不允許將收購發票作為扣稅憑證;企業銷售產品必須全部通過銀行結算,並每月向稅務管理機關報送銀行對賬單複印件。通過監督企業資金流動情況,核實貨物收購的真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製虛假收購和虛開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作用。
二是嚴格貨物出入庫製度。對以農副產品為主要生產原料的企業,要求其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內部管理機製,出庫、入庫要有相關人員簽字的憑證,按照會計、出納、保管三分離的原則,分別登記相關資料,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通過規範企業內部管理,使各環節相互製約,以最大限度減少企業進行虛假收購的可能。
三是定期盤點企業庫存。在日常管理中,要求企業在申報納稅的同時填製《庫存盤點月報表》,將企業庫存的原材料和產成品、半成品數量、金額詳細報送稅務機關,以便稅務機關隨時掌握企業的庫存情況,並與納稅申報表中計提的進項稅金、銷售收入等項目進行邏輯比較,稅務管理人員要定期有針對性地確定對象,到企業進行庫存盤點、實地核對。防止個別不法企業互相串通,相互調用同類原材料做虛假收購,避免同一貨物在不同企業重複作收購、重複計提進項稅問題的發生,彌補“實地查驗收購”的不足。
四是抽查貨物來源。要求企業在辦理每一筆收購業務付款的同時留存售貨人身份證複印件。定期或不定期地由稅務管理部門按照企業開具的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副產品銷售者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隨機確定調查對象,直接到戶進行詢問、查證,檢查收購的農(牧)產品是否屬於生產者自產的初級產品,價格是否合理,數量是否真實,以及有無款項支付等,核實收購業務的真實性。從外部檢驗企業收購業務的真實性,從稅務管理機製上消除個別企業進行虛假收購的僥幸心理。
五是加大對涉及農副產品收購企業的稽查力度,積極探索對該類企業檢查的高效方法。本案中稽查人員通過資金流的異動發現線索,緊緊抓住線索及時運用信息網絡查詢、取證,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案源提供:天水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